对毛远新请示报告的批语(2)
(一九七六年四月)

第三条不好。

此计不妥。
注释
[1] 毛远新,见本册第518页注[1]。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2] 本篇一写在毛远新一九七六年四月十三日给毛泽东的
报告上。报告中说,十二日晚政治局会议研究了八件事,其中第三
件事是北京市委关于天安门事件的报告准备转发全国,报告“要进
一步修改充实,除介绍北京的经验外,要把这次事件的罪证选择一
些影印附上,使全国干部更清楚天安门事件的性质”。在引号内这段
文字下面,毛泽东划了横线,并写了一个批语,即本篇二。天安门
事件,见本册533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