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汪酌处。
毛泽东
七二年十一月四日
[1]本篇一写在中共中央办公厅信访处1972年11月3日编印的《要信
摘报》第二七O号上。摘报说，原马列主义研究院学习班郭冲等8人及该院
原秘书长柴沫的妻子王若林写信给毛主席。信中说，1966年5月，陈伯达曾
3次来院讲话，说柴沫不听他的话，不走他的门子。陈勾结关锋、戚本禹等，
以莫须有的罪名把柴沫打倒。从此大会批斗，小会追逼，白天监督劳动，黑
夜轮番审讯，使他精神、肉体上受到很大折磨，被迫自杀。后经对柴沫的历
史和全部工作反复调查，证明他是党的一个好干部。现在陈伯达已揪出两年
多，该院学习班也办了1年7个月，可是对陈迫害柴沫的罪行还没有得到清
算，对柴沫也未做出正确结论。为此，恳请主席责成有关部门为柴沫平反,
恢复名誉，做出正确结论。本篇二写在中央办公厅信访处12月2日编印的
《来信摘要》第八五八号上。摘要说，王若林11月30日来信，对主席的批示
无比感激。军犬表已向她传达了关于柴沫问题的结论，肯定他是受陈伯达等
迫害的 同时又指出柴系自杀，不够党员条件，应党内除名。王若林认为，
柴沫是在陈伯达等的逼迫下自杀的，并非畏罪于党，故不应党内除名。

在反映柴沬情况的两封来信摘报上的批语
纪、汪处理。
似不应除名（逼死了人，还要开除吗？）
1972, 12,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