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央关于新疆、云南少数民族
地区划分阶级成分问题
指示稿的批语
(1)
(一九七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同意试行。
注释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1] 周恩来一九七一年八月二十四日送审的这个指示稿写
道:中央收阅了云南和新疆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和牧区划分阶级成分
问题的请示报告,原则同意你们在没有划过阶级成分或过去虽然划
过但没有划清的少数民族地区,结合现实的阶级斗争,充分发动群
众,划分阶级成分。关于划分阶级成分的政策,可参照一九七○年
十二月八日《中共中央关于西藏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指示》(参见本
册第119页注[1])精神,以及附发的西藏自治区党的核心小组和农
林部党的核心小组请示报告中所提原则执行。要严格注意控制打击
面。划为地主、牧主、富农、富牧的户数,不要用内地的比例硬套。
应当遵照毛主席关于打击面要小的教导,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
情况,实事求是,按照党的划分阶级成分的政策,有多少就划多少,
但最多不要超过总户数的百分之八。鉴于少数民族地区的阶级情况

复杂,我们了解情况甚少,建议你们在进行这项工作的时候,先在
一两个、两三个县的范围内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并对你们所拟划
分阶级成分的具体规定作必要的修改之后,再行铺开。并望将试点
情况报告中央。当日,中共中央即下发了这个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