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央关于组织群众广泛讨论
宪法修改草案通知稿的批语
(一九七○年九月)
照发。

注释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1] 中共中央一九七○年九月十二日为组织人民群众广泛
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给各省市自治区党的核心小
组、中央军委发出通知,指出;这一宪法修改草案是一九五四年宪
法的继续和发展。毛主席在一九七○年三月提出了召开四届人大和
修改宪法的意见,并提出了不设国家主席的建议。中央政治局从三
月开始进行修改宪法的准备,七月十二日成立了以毛主席为主任的
中央修改宪法起草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和起草委员会详细研究了全
国人民对一九五四年宪法的修改意见,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修改草案》,并于八月二十三日提交九届二中全会审查,九月六日
全会基本通过了这个草案,并决定动员全国人民进行讨论和修改。
请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和中央军委将群众意见集中起来,于九
月底报告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