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七· 二四”布告［I］的批语

( 1968 年7 月）

照办。

[I]
指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1 968 年7 月24 日的布
告。布告说，最近以来，在陕西省的一些地方，连续发生了一些极其严重的
反革命事件。
中央认为，这是属于一小撮阶级敌人破坏无产阶级专政、破坏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 、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反革命罪行。为了迅速予
以制止，

中央特再重申：
一、任何群众组织、团体和个人，都必须坚决、彻
底、认真地执行伟大领袖毛主席亲自批准的
“七· 三” 布告，不得违抗。

二、
立即停止武斗，
解散一切专业武斗队，教育那些受蒙蔽的人回去生产，拆除
工事、据点、关卡。三、抢去的现金、物资，必须迅速交回。

四、
中断的车
船、交通、邮电，必须立即恢复。五、抢去的人民解放军的武器装备，
必须
立即交回。六、对于确有证据的杀人放火，抢劫、破坏国家财物，中断交通
通讯，私设电台，冲击监狱、劳改农场，私放劳改犯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以及
幕后操纵者，必须坚决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依法惩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