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准抢夺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
和各种军用物资命令稿的批语［！］

总理：
己阅，照办。
( 1967 年9 月5 日）

毛泽东
九月五日
川
这个批语写在国务院总理周恩来1 967 年9 月4 日送审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命令稿上。命令稿指出，为坚决贯彻中共
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
中央文革小组6 月6 日通令和8 月25 日
《关于展
开拥军爱民运动的号召》，特再次重申
：

一、任何群众组织和任何人，不管是
属于哪一派，不许以任何借口抢夺人民解放军的武器、弹药、装备、车辆、
器材、物资，不许抢夺军火仓库、军用仓库和国防企业中的武器、弹药、装
备、车辆、器材、物资，不许拦截火车、汽车、船舶上装载的武器、弹药、
装备、器材、物资，
不许外部人员进驻人民解放军的指挥机关。二、军队院
校、文体单位以及所有开展四大的单位中，不管任何群众组织、任何人，更
不准抢夺武器、弹药、装备、车辆、器材、物资。三、军队所有机关、部
队、院校等单位，不经中央批准，绝不许将武器、
弹药、装备、车辆、器

材、物资发给任何群众组织、任何人。
四、已经抢夺的人民解放军的武器、
弹药、装备、车辆、器材、物资应一律封存，
限期归还。此命令自公布之日
起生效。今后如有违犯此命令者，当以违犯国法论罪。
9 月5 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中央文革小组下发了这个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