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群众组织，无论革命的、或者被反动分子所控制的，或者情
况不清楚的，都不准开枪，
只能进行政治工作。

川
四
一概不要进行群众性的
“ 请罪”运动。也不要强迫群众写检
讨。群众自动写的检讨书，退还其本人。有些长期不觉悟并且坚持
错误观点的群众，不要急于要他们认错，而要给以时间，让他们在
斗争中自己教育自己。不允许体罚和变相体罚。例如，
戴高帽，挂
黑牌，游街，罚跪，等等。

[I]
本篇一是对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林彪1967 年4 月2 日送审的中央军
委十条命令稿的批语；本篇二是对林彪4 月5 日送审的命令修改稿的批语；
本
篇三、
四是对林彪4 月2 日送审稿中第一条、第六条的修改，其中用宋体字排
印的是毛泽东加写和改写的文字。

[2]
毛泽东对中共中央军委命令送审稿的修改，除本篇三、四外，还将
第三条中
“对于确定实查明的反动组织” 一句，改为“对于确实查明被反动
分子控制的群众组织” ；删去第四条“对于过去冲击过军事机关的群众，无论
左、中、右，一般的概不追究”一语中“一般的”三个字；把第四条中“不
能根据是否冲击过军事机关来划分左、中、右”
一句，改为
“不能仅仅根据
是否冲击过军事机关这一点来划分左、中、右” ；删去第七条“在军队中要深
入进行以毛主席为代表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同刘少奇、邓小平为代表的资产

毛泽东全集
第四十九卷
阶级反动路线的两条路线斗争的教育”一句中
“ 刘少奇、邓小平为代表的”
这些字。此外，还有个别文字的修改。

[3]
中共中央军委1 967 年4 月6 日发出了这个命令。经毛泽东审阅修改
后的十条命令是：
（一）对群众组织，无论革命的，
或者被反动分子所控制
的，或者情况不清楚的，都不准开枪，只能进行政治工作。（二）不准随意捕
人，更不准大批捕人。对于确实查明的反革命分子要逮捕。但必须证据确
凿，
经过批准手续。

（三）不准任意把群众组织宣布为反动组织，加以取缔。
更不准把革命组织宣布为反革命组织。对于犯有某些错误的群众组织，要积
极进行帮助教育。对于确实查明被反动分子控制的群众组织，要做分化争取
工作，孤立其最坏的头头，争取被蒙蔽的群众。必须公开宣布其为反动组织
加以取缔的，要经中央批准。（四）对于过去冲击过军事机关的群众，无论
左、中、右，概不追究。只对业已查明特别坏的右派头头，
要追究，但应尽
量缩小打击面。不能仅仅根据是否冲击过军事机关这一点来划分左、中、
右。

（五）对待较大的群众组织采取什么态度，应就地深入调查研究，进行阶
级分析；采取重大行动前，
应向中央文革和全军文革请示报告。

（六）
一概不
要进行群众性的“请罪” 运动。也不要强迫群众写检讨。群众自动写的检讨
书，退还其本人。有些长期不觉悟并且坚持错误观点的群众，不要急于要他
们认错，
而要给以时间，让他们在斗争中自己教育自己。不允许体罚和变相
体罚。例如，戴高帽，挂黑牌，
游街，
罚跪，等等。（七）在军队中要深入进
行以毛主席为代表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同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的两条路线斗争
的教育。学习毛主席著作，必须结合两条路线斗争。广泛搜集揭露反动路线
和一小撮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的各种具体材料，
印发到连队进行教
育，使广大指战员了解他们的反动事实，进行彻底批判，
肃清其恶劣影响。

（八）对派到地方上去或主持支左的干部，
要详细交代政策。要防止赵永夫式
的反革命分子或思想很右的人来主持支左工作。

（九）在支左工作中，要学会
做群众工作，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有事同群众商量，善于采用说服教育的
方式，而不应采取简单粗暴和命令的方式。（十）对业已违反了上述诸条做法
的，都要立即改正，积极进行善后处理。今后，坚决按以上各条办事。命令
中提到的赵永夫，
当时任中国人民解放军青海省军区副司令员、西宁驻军
“联办”领导小组副组长。

1967 年2 月
，
“联办” 领导小组在支左工作中，将

青海省造反组织“八· 一八红卫战斗队”定为反动组织予以取缔，确定了“敌
人开枪，我还击”的原则，于2 月23 日调动武装部队夺占“八·一八”掌权
的青海日报社，导致部队开枪的严重事件。赵永夫是当时夺占报社部队的组
织者和现场主要指挥者。

1978 年8 月
13 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转发总政
治部《关于赵永夫同志所犯错误的结论和处理意见》，指出“ 1 967 年2 月，
青海省军区内部发生的问题，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
“
‘ 二·二三事件’的后果
是严重的，但考虑到赵永夫同志已隔离受审十年，对错误已有认识，同意给
予赵永夫同志撤销党内外职务的处分，原级不动，按正师职予以安排”

[4]
林彪1967 年4 月2 日送审稿中，这句话原为：“对未向我开枪的群
众，无论革命的、反动的或者情况不清楚的，都不准开枪，只能进行政治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