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央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1]的批语（一九六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请尚昆[2]印发到会各同志[3]讨论。 商业文件起草委员会各同志可不再发。毛泽东八月二十七日根据手稿刊印。注释[1] 　 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 中央政治研究室主任陈伯达一九六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报送毛泽东的这一试行草案共四十条，对以下八个问题作出了规定：（一）商业工作的方针；（二）坚持等价交换原则，推广农产品收购合同制度；（三）改进国营商业工作；（四）恢复供销合作社；（五）恢复合作商店、 合作小组；（六）开放农村集市贸易，活跃城乡物资交流；（七）恢复同农村商业有关的农产品加工作坊；（八）改善商业企业的经营管理。 陈伯达为报送这个草案写给毛泽东的信中说：“ 此件在北戴河重发给商业文件起草委员会各同志。 听说，有的同志认为，这个草案对商业工作问题，提出了许多解决办法。 在这次会议上，可以根据一年来的经验和最近大家提的意见，作些新的补充和修改。” 中央准备根据调查研究的情

况，再拟定一个比较全面的商业工作条例，后因故没有形成正式文件。[2] 　 尚昆，即杨尚昆，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 中央办公厅主任。[3] 　 指当时正在北京参加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预备会议的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