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召开公社体制问题座谈会的情况简报上的批语（一九六一年三月二十九日）陶铸、陈伯达[1]同志：你们一到，请即看此件[2]。
下午一时左右，我们谈话时，研究一下这个问题。
毛泽东三月廿九日上午四时阅后退毛。
根据手稿刊印。
注释[1]　 陶铸，当时任中共中央中南局第一书记、广东省委第一书记。
陈伯达，当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政治研究室主任、毛泽东的秘书。
〔〕指中共中央办公厅一九六一年三月二十四日编印的《 情况简报》第一一三期上转载的山东省召开公社体制问题座谈会的情况材料（原载于山东省委办公厅三月十七日编印的《 农村工作情况》第五号）。
这个材料说，最近，山东省委农村工作部召开了四次关于公社体制问题的座谈会。
在这几次座谈会上，县、社的同志都一致要求把目前的大县、大社划小。
小队干部要求，除了完成国家的征购、农副产品采购任务和上交生产队一定的储备粮食以外，所有产品收

入统统由小队分配。
从会议反映的情况看，几年来所以普遍发生严重的瞒产私分，乱偷乱拿，小队不重视大田生产，社员生产不积极，不爱护耕畜、农具及公共财产，除了经营管理跟不上等因素以外，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因为在一个核算单位内部，小队和小队之间的经济水平不平衡，生产好坏和收入多少差别较大，但收益却由生产队统一分配，从而产生了平均主义。
目前的生产队，从形式上看权力很大，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以及计划、 包产、 分配等权力都在生产队的手里，但实际上劳力、 耕畜、 农具等生产资料是由生产小队管理使用，各项生产任务是由小队承担，生产好坏和收入多少也都取决于生产小队，所以生产小队才是真正的“ 实力派”。
但是小队又没有生产队那么多的权力，特别是没有分配权，这是目前生产队内部所存在的一个普遍的突出的矛盾。
经过座谈讨论，大家认为必须实行四权统一，即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统一，生产权和分配权的统一。
根据四权统一的原则，核算单位应当就是直接的生产单位。
在核算单位以下，设常年固定的只包工不包产的生产小队，不设包产单位。
因此，核算单位的规模，不宜过大，一般应相当于原来的小高级社和大初级社，也就是相当于现在的小核算单位和大包产单位。
生产队的户数一般以五六十户为宜，生产小队一般以十户左右为宜。
生产队对生产小队应当实行地片、劳力固定，耕畜、农具也应固定给小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