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央关于在大中城市郊区发展副食品生产的指示稿的批语和修改[1]（一九五九年七月三日、 四日）一此件[2]阅过，有所修改，是一个好文件。 请先念再打清样，校对勿错。 改处有错误时，请先念动笔改正，我不看了。 然后送交刘、 周、 朱、 谭震林、 彭德怀、 胡乔木[3]六同志阅过，交尚昆[4]印发庐山到会各同志，另用电报即发各省、 市、 区党委。 勿误为盼！··毛泽东七月三日上午一时，书于床上。送李先念。根据手稿刊印。二大中城市党委，对于郊区农业生产，必须全面规划，加

强领导，必须实行农工交（交通）商四项并举的方针。 既要管好工业（这是城市的重点），也要管好农业；既要管好生产，也要管好流通。 为要流通，交通运输必须相应地办起来。 城市当然以工业为重点，但现在是处于副食品严重不足的时期，必须强调郊区的农业。 所谓农者，指的农林牧副渔五业综合平衡。 蔬菜是农，猪牛羊鸡鸭鹅兔等是牧，水产是渔，畜类禽类要吃饱，才能长起来，于是需要生产大量精粗两类饲料，这又是农业，牧放牲口需要林地、 草地，又要注重林业、 草业。 由此观之，为了副食品，农林牧副渔五大业都牵动了，互相联系，缺一不可。三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一定可以做到有菜吃，有油吃，有猪吃，有鱼吃，有菜牛吃，有羊吃，有鸡鸭鹅兔吃，有蛋吃。 我们应当有志气、 有决心做到这一项在政治上经济上都有伟大意义的社会主义事业，也应当有信心做到这一项事情。 一切为了人民利益，望各级党委接到这个指示以后，精心筹划，立即动手办起来。 不但大中城市，县城及四乡集镇都要照此办起来。 各级党委要有一个专门管副食品的书记或精心从事的干部。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有毛泽东修改件）

四各省、 市、 自治区党委：中央批准李先念同志领导在上海召开的关于彻底解决副食品问题及手工业问题的会议的报告〔〕 及代中央起草的指示〔〕，现在发给你们，望你们彻底遵照执行。 先发副食品指示，后发手工业指示[7]。中央一九五九年七月四日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有毛泽东手稿）注释[1] 　 本篇（一）是对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 国务院副总理李先念代中央起草的关于在大中城市郊区发展副食品生产的指示稿的批语；本篇（二）（三）是对这一指示稿的修改，其中用宋体字排印的是毛泽东加写和改写的文字；本篇（四）是毛泽东代中央起草的转发上述指示及李先念关于全国大中城市副食品和手工业品生产会议的报告的通知稿。[2] 　 指李先念代拟的中央关于在大中城市郊区发展副食品生产的指示稿。 指示稿说，为了早日缓和副食品供应紧张的情况，中央特作如下指示：一、解决大中城市副食品供应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城乡并举，组织发展副食品生产。 大中城市应坚决实行“ 自力更生为主，力争外援为辅” 的方针。 二、 必须大力加强郊区副食品生产基地的建设，明确郊区的生产方针。 凡是城市郊区，都应当为城

市生产副食品。 三、 发展郊区的副食品生产，应当以蔬菜和猪肉为纲，带动其他，全面发展。 四、 应当实行公私并举、 两条腿走路的政策，既要发展国营和集体经营的副食品生产，又要允许社员个人饲养家畜家禽和进行其他副食品的生产。 五、 发展郊区副食品生产应当发动群众，因陋就简，逐步克服遇到的困难。 六、 必须做好副食品的收购供应工作。 七、 大中城市党委对于郊区的农业生产，必须全面规划，加强领导，实行农工交商四项并举的方针。 八、 加强大中城市郊区的副食品生产，丝毫也不应当削弱广大农村的副食品生产，相反必须继续加强。 一九五九年七月四日，中共中央下发了这一指示。〔〕 　 刘，指刘少奇。 周，指周恩来。 朱，指朱德。 谭震林，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 国务院副总理。 彭德怀，当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国务院副总理。 胡乔木，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 毛泽东的秘书。[4] 　 尚昆，即杨尚昆，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 中央办公厅主任。〔〕 　 指李先念一九五九年七月二日关于全国大中城市副食品和手工业品生产会议情况给毛泽东并中央的报告。 报告说，我们于六月十八日到二十三日在上海召开了全国大中城市副食品和手工业品生产会议。 在副食品生产方面，会议一致认为，总的方针应当是城乡并举，除了乡村大力发展副食品生产支援城市以外，大中城市也应当执行“ 自力更生为主，力争外援为辅” 的方针。 在手工业方面，目前的中心任务是在国庆节至迟年底前，把日用手工业的品种、 质量恢复到去年八月以前的水平，数量上则要争取超过。 至于手工业的所有制，可以采取基本不动、 个别调整的原则，大多数维持现状。 只有少数单位需要退回到集体所有制，个别的需要退回到

个体经营。 手工业产品、 服务方式、 生产过程、 所有制都要多样化，才能适合客观需要。 在恢复和发展手工业的同时，对公社工业应当进行整顿。〔〕 　 即李先念代中央起草的关于在大中城市郊区发展副食品生产的指示稿。 参见本篇注[2]。[7] 　 中共中央关于手工业问题的指示，于一九五九年八月五日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