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央关于自留地等问题的指示稿的批语、 修改和代拟的补充指示稿[1]（一九五九年六月）一即送刘、 周、 林、 彭真[2]阅，尚昆[3]即刻用电报发去。
· ·此件[4]是我同邓子恢、 李先念、 廖鲁言〔〕 三人商好后，由廖、 邓起草的。
毛泽东六月十一日根据手稿刊印。
二为了经营自留地和喂养家畜家禽起见，除家有老幼辅助劳力者外，要给全劳动力每月放假三至五天。
家庭自办伙食者，还要给妇女劳动力每天二三小时的时间。
三各省、 市、 自治区党委：中央收到湖南省委、 甘肃省委和吉林省委对于中央六月十一日关于自留地等四个问题的指示规定，提出了一些意见，要求按照各地实际情况，在各县出布告时允许作某些改变。
中央认为这是可以的。
中央认为只要不违反六月十一日指示的根本精神，应当允许各地按照实际可行的情况，作出适当的修改。
中央一九五九年六月十八日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四即送刘、 周、 彭真阅，尚昆用电报发去。
发后，再送······子恢、 震林〔〕、 鲁言一阅。
毛泽东六月十九日上午三时根据手稿印。
注释[1] 　 本篇（一）是对中共中央关于社员私养家畜家禽、 分配自留地、 充分利用零星闲散土地和鼓励私人植树等四个问题的指示稿的批语；本篇（二）是在这一指示稿中加写的一段话；本篇（三）是代拟的《 中央关于“ 中共中央关于社员私养家畜家禽、 分配

自留地和充分利用零星闲散土地等四个问题的指示” 的补充指示》；本篇（四）是对这一补充指示稿的批语。
〔〕 　 刘，指刘少奇。
周，指周恩来。
林，指林彪，当时任中共中央副主席、 国务院副总理。
彭真，当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
[3] 　 尚昆，即杨尚昆，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 中央办公厅主任。
[4] 　 指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 国务院副总理邓子恢一九五九年六月九日晚十二时送审的中央关于社员私养家畜家禽、 分配自留地、 充分利用零星闲散土地和鼓励私人植树等四个问题的指示稿。
指示稿说，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农业生产的五条紧急指示，中央建议各县用人民委员会的名义出一张布告，把下面四件事向群众公布：第一，允许社员私人喂养家畜家禽，所得价款和平时的粪肥收入，私有私养的完全归社员个人所得，公有私养的一定要给社员以合理的报酬。
但社员要保证不耽误集体生产的出工数。
在这一条后面，毛泽东还加写了一段话，即本篇（二）。
第二，恢复自留地制度。
数量仍按原高级社章程规定，以不超过也不少于百分之五为原则，质量相当于原来归公的土地。
自留地不征公粮，不派统购任务，但不得出卖、 出租或私自转让。
第三，鼓励社员利用空闲时间把零散土地利用起来，收入由个人自由支配。
第四，屋前屋后的零星树木（包括竹木果树）仍然归还社员私有，并且奖励社员种竹木水果，谁种谁有。
指示稿说，上述这种大集体当中的小私有，在一个长时期内是必要的，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排。
允许小私有，是保护社员在集体劳动时间以外的劳动果实，并不是什么“ 发展资本主义”。
这些家庭副业搞起来，可能同集体生产、 国家的市场管理发生某些矛盾，应该通过加强对社员的集体主义、 社会主义和爱国主

义思想教育，正确加强市场管理和公社管理工作来加以解决。
经验证明，禁止搞这些家庭副业、 一切归公的简单办法，是有害的，也是行不通的。
六月十一日，中共中央向各地党委直至生产队党支部下发了这一指示。
〔〕 　 李先念，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 国务院副总理。
廖鲁言，当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副部长、 农业部部长。
〔〕 　 震林，即谭震林，当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中央书记处书记、 国务院副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