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转发山东省委关于分配自留地的规定的批语（一九五九年五月十一日）一此件[1]发各省、市、区党委参考。中　　央五月十一日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二即送刘、邓[2]阅，尚昆[3]用电报发去。··毛十一日根据手稿刊印。注　释[1]　指中共山东省委一九五九年五月八日关于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关于分配私人自留地以利发展猪、鸡、鹅、鸭问题” 的指示的规定。这一文件说，根据中央指示，对自留地的分配问题，特作２£¶

如下规定：一、 自留地由社员个人使用经营，长期不动，用于种植饲料作物和蔬菜，供家庭饲养和食菜的需要。 二、 自留地标准，应按照中央规定的标准，即根据原高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按人口计算，不超过人均占地的百分之五。 三、 为了迅速合理地分配自留地，应当宣布原来的自留地仍归原主经营。 四、 自留地应当留在村庄周围，以便于社员在休闲时间经营管理。 五、 原来的自留地，现在是集体经营的，可待收获后归还；或划归原主经营，收获后向集体归还工本费。 六、 社员应当首先服从集体生产劳动的需要，不能因经营自留地影响集体劳动。〔〕 　 刘，指刘少奇。 邓，指邓小平，当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副总理。[3] 　 尚昆，即杨尚昆，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 中央办公厅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