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区党委第一书记同志们：我到武昌已经五天，看了湖北六级干部大会的材料，同时收到一些省、市、区的材料，觉得有一个问题需要同你们商量一下。
河南文件[1]已经送给你们，那里主张以生产大队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和分配单位。
我在郑州就收到湖北省委三月八日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问题和粮食问题的规定[2]，其中主张“坚决以原来的高级社即现在的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原高级社已经分为若干生产队的，应该合为一个基本核算单位，不得再分。
少数原高级社规模很小，经济条件大体相同，已经合为一个生产队的，只要是这些社的干部和社员愿意合为一个基本核算单位，可以经过公社党委审查决定，并报县委批准。
”我到武昌，即找周小舟[3]同志来此，和王任重[4]同志一起，谈了一下。

我问小舟，你们赞成河南办法，还是赞成湖北办法？他说，他们赞成河南办法，即以生产大队（管理区）为基本核算单位。
因为他们那里一个生产大队大体上只管六个生产队。
而这六个生产队，大体上是由三个原来的高级社划成的，即一个社分为两个队。

后来又收到广东省委三月十一日报告，他们主张实行“三定五放”[5]。
“三定”中的头一定“是定基本核算单位，一律以原来的高级社（广东全省原有二万三千个高级社，平均每社三百二十户左右）为基础，有些即大体相当于现在的生产队（或大队），有些在公社化后分成二、三个生产队的，可以立即合并，成为一个新的队，作为基本核算单位。
原有的高级社如果过小，一个自然村有几个社的，及虽不在一个村，而经济条件悬殊不大，经群众同意，也可以合并，作为社的基本核算单位”。

这样，河南、湖南两省均主张以生产大队（管理区）为基本核算单位，湖北、广东两省均主张以生产队即原高级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究竟哪一种主张较好呢？或者二者可以并行呢？据王任重同志说，湖北大会这几天正辩论这个问题，两派意见斗争激烈。
大体上，县委、公社党委、大队（管理区）多主张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即原高级社）支书绝大多数或者全体主张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我感觉这个问题关系重大，关系到三千多万生产队长小队长等基层干部和几亿农民的直接利益问题，采取河南、湖南的办法，一定要得到基层干部的真正同意，如果他们觉得勉强，则宁可采用生产队即原高级社为基本核算单位，不致使我们脱离群众，而在目前这个时期脱离群众，是很危险的，今年的生产将不能达到目的。

河南虽然已经作了决定，但是，仍请省委同志在目前正在召开的县的四级干部会议上征求基层干部意见，如果他们同意省的决定，就照那样办，否则不妨改一改。
《郑州会议记录》[6]上所谓“队为基础”，指的是生产队，即原高级社，而不是生产大队（管理区）。
总之，要按照群众意见办事。

无论什么办法，只有适合群众的要求，才行得通，否则终久是行不通的。
究竟如何办，请你们酌定。
毛泽东一九五九年三月十五日，于武昌。

根据手稿刊印。
注释[1]指《中共河南省委关于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和若干政策的规定》（草稿）和《中共河南省委六级干部会议总结提纲》（草稿）。
[2]指中共湖北省委一九五九年三月八日《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和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决议（草案）》。

[3]周小舟（一九一二——一九六六），湖南湘潭人。
当时任中共湖南省委第一书记。
[4]王任重（一九一七——一九九二），河北景县人。

当时任中共湖北省委第一书记。
[5]“三定五放”，是中共广东省委一九五九年三月十一日关于贯彻郑州会议决议的情况给中央并毛泽东的报告中提出的。
“三定”是：（一）定基本核算单位，一律以原来的高级社为基础作为基本核算单位。

（二）定领导人员，迅速搭起组织与管理生产机构的架子，加强领导，组织生产。

（三）定一九五九年生产计划和粮、油、猪等商品包干任务，任务不要定得太高，防止层层加码，生产队（或大队）完成任务后的其余部分即归队自行支配。
“五放”是：（一）下放劳动力，使生产队（或大队）的劳动力固定下来。
将原来从生产队抽调出去的劳动力迅即进行清理，抽回一部分给原生产队，投入农业生产。

（二）下放生产资料，土地、耕牛、农具等归生产队（或大队）所有并管理使用。

（三）下放畜牧业，一律归生产队（或大队）所有和经营管理。
果树及鱼塘等亦可同样下放给生产队经营管理。

（四）下放原有的肥料厂。

（五）下放粮食，食堂粮食消费由各队自行安排。
[6]这个记录是一九五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至三月五日在郑州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形成并下发的。
记录共三部分：（一）《郑州会议纪要》；（二）毛泽东在会议上的讲话；（三）《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