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浙江省委关于整顿
人民公社的十项规定的批语

( 1959 年3 月24 日）
此件Il l简单明了，发各省、市、区党委和地、县委参考。

毛泽东
1 959 年3 月24 日
请尚昆121用电话发各省、市、区党委，另印发到会131各同志。

[1 ]
指中共浙江省委1959 年3 月22 日下发的关于整顿人民公社的十项规
定（草案）。主要内容是：（一）定基本核算单位。原则上应当以原高级社为基本
核算单位，原来的生产队应当作相应的调整。（二）定领导人员。各级领导人都
必须经过群众同意，经过群众选举，方能正式担任领导职务。（三）定任务。公
社对国家规定的生产计划和收购任务，必须保证完成，同时制订自己的生产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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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浙江省委关于整顿人民公社的十项规定的批语
划，和国家收购任务一同下达到各基本核算单位。（四）定分配计划。人民公社
应将国家税收、公社积累分配到基本核算单位，基本核算单位据此制订全年的分
配计划，使干部和社员都心中有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五）定集体福利。

（六）定劳动计酬方法。人民公社应按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原
则来计算劳动报酬。（七）定劳动力。
目前农村中用于农业的劳动力应占到总劳
力的80% 以上，尽量减少非生产人员。（八）定生产小队的部分所有制。在安排
生产、使用劳力、管理财务和收益分配等方面，应给生产队以必要的权力。

（九）定工业管理体制。公社现有工业，应根据规模大小、技术水平、服务范围
等条件，分别确定由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管理。（十）关于账目结算、土
地、耕牛、农具、资金、种子、
口粮、肥料等其他问题，也都作了政策性的规
定。毛泽东在批转这一规定草案时，拟题为《浙江的十项规定》。

[2]
尚昆，即杨尚昆，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

[3]
指即将在上海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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