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福建的经验〉的批语［1 ]

( 1959 年3 月24 日）
福建的经验发各省、市、区党委参考。其中第二、第三两段所
说的问题 ，应当引起充分注意。

毛泽东
一九五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1]
指中共福建省委1959 年3 月20 日晚9 时关于公社所有制和分配问
题的意见给毛泽东井中央的电报。毛泽东在批转这个报告时，将题目改为
《福建的经验》。

[2]
中共福建省委报告中第二、三段所说的问题，即关于生产队的部分
所有制问题和人民公社总收入的分配比例问题。报告指出，解决生产大队和
生产队（原高级社下属的生产队）的关系，即解决生产队的部分所有制问
题，是广泛地调动广大干部和社员的积极性的一个重大问题。但这种生产队
又不能成为三级所有制的基本核算和分配单位，因为它规模大小、力量薄
弱，在许多方面不便于生产的发展，而群众也习惯以原高级社作为统一的分
配和核算单位。

因此生产队的部分所有制既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关于人
民公社总收入的分配问题，福建省委同意中央指示的比例。公共积累部分，
1959 年拟提高为15% 左右（公社10%，生产大队和生产队5% ，生产小队由小
型副业收入中另外积累百分之几）。社员的消费部分，坚持按劳分配，工资制
和供给制相给合，供给部分今年不可过多，工资部分应当高于供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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