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社、英新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的两篇评论上的批注[1]（一九五八年十二月）一〔 共同社东京日电〕评论资料：“ 人民公社的几个问题”。 作者：桥本正邦。新华社日发表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于日通过的“ 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可以说这篇东西发表以后为全世界所注意的人民公社的方针经基本上确定。 ○ 中共中央的基这个决议有两个意义。第一个意义是，说明（？）“ 人民公社是建设社会主义以及由社会主义过渡到共本产主义的最好的形式”，“ 纠正对于另一个意义是，正人民公社的错误想法和偏差”。人民公社从今年夏季开始出现以来在全世确界善意的和恶意的批评纷飞莫衷一是。 有人认

为（人民公社是）“ 向共产主义前进了一步” 而加以注意；A又有人认为“ 人民公社是违反人性的制度是一定要失败的。”A人民公社究竟是一种什么东西呢？它最初是在中国人民中间出现的，在某种程度上它是自发的产生的。○ 唯其如此，似乎中国人自己过去也没有把它的意思弄清楚。何况是从外面观察的人，他们不大了解那恐怕更是理所当然的了。 ○认为（人民公社是）“ 向共产主义前进了一步的人们着眼于人民公社内部的分配制度。 ○ 人民公社采取两种分配制度：工资制和供给制（不用钱配给）。 听说由于粮食大增产中国已经能够做到人人都吃得饱无论谁都可以去人民公社的食堂不花钱吃饭。 ○ 这也就是说不管有没有劳动，谁都可以吃到一份饭。A这也就是有名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生产和分配原则— — “ 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而且，人们也就进一步设想过，假如继粮食之后布匹充足了住宅建筑得多了，那么，这些东西也可以不要钱分给大家了，○那样也就可能分期分批地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 ○⋯ ⋯

二〔 英新处伦敦日电〕中国共产党决定暂时不实行在大城市建立公社的计划。“ 要等到经验只有一部分对多了，原来思想不通的人也通了”，再兴办公社，这个事实说明党中央委员会在实行公社计划时遭到了困难。关于推迟在城市建立公社的决议是中央委员会在月日通过的并由北京电台在月日广播的。决议还承认，从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并不是像过于性急的党员们所想的那样，不久就能实现的，它的实现⋯ ⋯ 。 但是同时，中央委员会同意公社制度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最好形式。如果说在过去在中国大力推行新计划时控制得比较轻松的话（？），这一次运动的速度之快已经使某些地区失去了控制（揣译）。 现在中国人用六个月的经验研究这个运动中出现的好的和令人不满的现象，并且已经作出他们认为是解决公社计划中出现的比较困难的问题之一的最好办法。看来，公社肯定继续巩固和扩大，成为× × 联盟，最后城市将同乡村地区一致。群众受到鼓动以后产生的最初的热情现在看来是消失了，AAA这大概是因为在过度地工作以后的身心方面的

疲劳，并且人们× × 这种计划× × × 幻想破灭。AAAA根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原件刊印。注　释[1]　本篇文中左侧用宋体字排印的，是毛泽东的批注。共同社、英新处的两篇评论，刊载在新华社一九五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编印的《参考资料》特辑《外国报刊关于中国的反应》第四十期上，文内的横线、三角、圆圈等符号是毛泽东加的。£¶ ０

读斯大林《 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批注[1]（一九五八年）对于与一九五一年十一月讨论会有关的经济问题的意见⋯ ⋯这是完全　 　 一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重要一章经济法则的性质问题“ ⋯ ⋯ （第页）政治经济学的特点之一就在于：它的法则与自然科学的法则不同，不是长久不变的；政治经济学法则，至少是其中大多数，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中发生作用的，在此以后，它们就让位给新的法则。但是原来的这些法则，并不是被消灭，而是由于出现了新的经济条件而失去效力，退出舞台，让位给新的法则，这些新的法则并不是由人们的意志创造出来，而是在新的经济条

自由与必然件的基础上产生的。有人引证恩格斯的《 反杜林论》，引证他如下的这个公式：随着资本主义的消灭和生产资料的公有化，人们将获得支配自己生产资料的权力，将获得解脱社会经济关系压迫的自由，而成为自己社会生活的“ 主人”。恩格斯把这种自由叫作“ 被认识了的必然性”。究竟“ 被认识了的必然性”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人们认识了客观的法则（“ 必然性”）之后，就会完全自觉地运用这些法则来为社会谋福利。正因为如此，所以恩格斯在同一地方说：“ 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法则，直到现在都如同异己的、统治着人们的自然法则一样而与人们相对立。 这些法则将被人们熟练地运用起来，因而将服从他们的统治。”可见，恩格斯的这个公式，决不是对于那些以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可以消灭现存经济法则和创造新经济法则的人们有利的。恰恰相反，这个公式不是要消灭经济法则，而是要认识它们和善于运用它们。 （第页）⋯ ⋯

我们有先例在往后亿万年中，生产力性质不会不发生变化的，为了一定要适合它，生产关系也得改变，而且将有无数的改变。？苏维埃政权的特殊作用，是由下列两种情况来决定的：第一，苏维埃政权不是以另一种剥削形式去代替一种剥削形式，如像以往革命中的情形那样，而是消灭了任何剥削；第二，由于国内缺乏任何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的萌芽，苏维埃政权当时必得在所谓“ 空地上”创造新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这个任务无疑是困难而复杂的，是没有先例的。然而，苏维埃政权光荣地完成了这个任务。 但是，它之所以完成了这个任务，并不是因为它似乎消灭了现存的经济法则，“ 制定”了新的经济法则，而仅仅是因为它依靠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个经济法则。当时我国的生产力，特别在工业中的生产力，是具有社会性的，但所有制的形式却是私人的，资本主义的。苏维埃政权依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个经济法则，把生产资料公有化了，使之成为全体人民的财产，因而消灭了剥削制度，创造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如果没有这个法则，不依靠这个法则，苏维埃政权是不能完成自己的任务的。 （第— ６页）⋯ ⋯

这是一个客观法则我们是否研究了、掌握了、学会熟练地应用了这个客观法则？我们的计划是否完全反映了这个客观法则？注意£¶ ４有人说，我国国民经济有计划的（按比例的）发展的必然性，使苏维埃政权有可能来消灭现存的经济法则和创造新的经济法则。这是完全不对的。不能把我们的各个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跟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客观经济法则混为一谈。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法则，是作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法则的对立物而产生的。它是当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法则失去效力以后，在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之所以发生了作用，是因为只有在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经济法则的基础上，社会主义的国民经济才能进行。这就是做，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法则，使我们的计划机关有可能去正· · ·确地计划社会生产。但是，不能把可能同现···实混为一谈。这是两种不同的东西。要把·这种可能变为现实，就必须研究这个经济法则，必须掌握它，必须学会熟练地应用它，必须制定出能完全反映这个法则的要求的计划。不能说，我有的各个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都完全反映出这个经济法则的要求。（第６— ７页）⋯⋯

不明确我们也有〔这〕样的人。我们现在还只有一部分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二　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问题某些同志断定说，党在我国取得了政权并把生产资料收归国有以后，还保存商品生产，是作得不对的。他们认为，党在当时便应当消除商品生产。关于这点，他们引了恩格斯如下的话来作证明：“ 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那末商品生产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随之消除。”（见《反杜林论》）这些同志是大错特错了。我们来分析一下恩格斯的这个公式吧。恩格斯的这个公式不能认为是十分明确的，因为其中没有指出，究竟是社会占有一切生产资料，还是只占有一部分生产资料，即一切生产资料转归全民所有，还是仅仅一部分生产资料转归全民所有。这就是说，恩格斯的这个公式可以了解成这样，也··可以了解成那样。在《反杜林论》的另一个地方，恩格斯讲到占有“ 一切生产资料”，讲到占有“ 生产··资料的全部总和”。这就是说，恩格斯在他··自己的公式中所指的，不是把一部分生产£¶ ５

一切归全民，才能废商业因而产品充分发达直到现在，只有英国一国。英国是否能废商业，还是一个待研究的问题。看来还得生产商品£¶资料收归国有，而是把一切生产资料收归国有，即不仅把工业中的生产资料，而且也把农业中的生产资料都转归全民所有。由此可见，恩格斯所指的是这样一些国家，在那里，不仅在工业中，而且也在农业中，资本主义和生产集中都充分发达，以致可以剥夺全国的一切生产资料，并把它们转归全民所有。因而，恩格斯认为，在这·样的国家中，在把一切生产资料公有化的· ·同时，还应该消除商品生产。这当然是正确的。在十九世纪末叶《反杜林论》出版的时候，只有英国一个国家是这样的国家，在那里，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发展和生产集中已达到这样的高度，以致有可能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时，把国内的一切生产资· ·料转归全民所有，并且消除商品生产。在这里，我撇开了在英国国民经济中占有巨大比重的对外贸易对于英国的意义这个问题。我以为，只有研究了这个问题之后，才能最终解决在英国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并把一切生产资料收归国有以后商品

美、 法、德、瑞、挪、丹、荷、比、卢都不如英吗？列宁的五条，我们都做生产的命运问题。甚至，不仅在十九世纪末叶，而且在现时也还没有一个国家在农业中的资本主义发展和生产集中是已经达到了像我们在英国所看到的那种程度。至于说到其余的国家，虽然那里的农村中有资本主义的发展，可是农村中却还有人数相当众多的中小私有生产者阶级，这些人的命运是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时应该予以确定的。（第８— １０页）⋯⋯如果可以公有化的不是一切生产资· · · ·料，而仅仅是一部分生产资料，而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有利条件又已经具备，那将怎么办呢，— — 无产阶级是否应该夺取政权，在夺取政权以后是否必须立即消灭商品生产呢？⋯⋯对于这个问题，列宁在关于“ 粮食税”的几篇著作以及有名的“ 合作运动计划”中，给了回答。列宁的回答可以简括如下：（甲）不要放过夺取政权的有利条件，无产阶级应该夺取政权，不要等待到资本£¶ ７

了，并且建立了人民公社，以全力发展工业、农业和商业，列宁是要以全力发展商业，问题还是一个农民问题，必须谨〔慎〕小心。不要怕资本主义，因为不会再有资本主义。£¶ ８主义使千百万中小个体生产者居民破产的时候；（乙）剥夺工业中的生产资料，并把它们转归全民所有；（丙）至于中小个体生产者，那就要逐渐地把他们联合到生产合作社中，即联合到大规模的农业企业、集体农庄中；（丁）以一切方法发展工业，为集体农庄建立大规模生产的现代技术基础，并且不要剥夺集体农庄，相反地，要加紧供给它们头等拖拉机和其他机器；（戊）为了城市和乡村、工业和农业的经济结合，要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商品生产（通过买卖的交换）这个为农民唯一可以接·····受的与城市进行经济联系的形式，并且要· ·以全力展开苏维埃贸易，即国营贸易和合作社— 集体农庄贸易，把所有一切资本家从商品流通中排挤出去。（第１１— １２页）⋯⋯有人说，商品生产在任何条件下总还是要引导到而且一定会引导到资本主义。这是不对的。并非在任何时候，也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是如此！不能把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生产混为一谈。这是两种不同的

商品生产是否有用的工具。东西。资本主义生产是商品生产的最高形式。只有存在着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只有劳····动力作为商品出现在市场上，资本家能够购买它并在生产过程中剥削它，因而只有· ·在国内存在着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的制度时，商品生产才会引导到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生产是在这样的场合开始的，即生产资料是集中在私人手里，而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工人不得不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没有这种情形，就没有资本主义生产。但是，如果这些使商品生产转化为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已不存在，如果生产资料已经不是私有财产而是社会主义财产，如果雇佣劳动制度已经不存在，而劳动力已经不是商品，如果剥削制度早已消灭，那又怎么样呢？可不可以认为商品生产总还会引导到资本主义呢？不，不可以这样认为。要知道，我国社会正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度、雇佣劳动制度、剥削制度早已不存在了的社会。决不能把商品生产看作是某种不依赖周围经济条件而独立自在的东西。商品生产比资本主义生产更老些。它在奴隶制度£¶ ９

（一）劳动：（二）土地；（三）工具：都是公社所有的，因此产品也是公社所有的。一九五二年下就存在过，并且替奴隶制度服务过，然而并没有引导到资本主义。 它在封建制度下就存在过，并且替封建制度服务过，可是，虽然它为资本主义生产准备了若干条件，却没有引导到资本主义。如果注意到，在我国，商品生产没有像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那样漫无限制和包罗一切地扩展着，它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雇佣劳动制度的消灭和剥削制度的消灭等决定性的经济条件，而受到极严格的限制，试问，为什么商品生产就不能在一定时期内同样地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服务而并不引导到资本主义呢？有人说，在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已经建立，而雇佣劳动制度和剥削制度已被消灭以后，商品生产的存在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就应该消除商品生产。这也是不对的。现今在我国，存在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国家的全民的形式，一种是不能叫做全民的集体农庄的形式。在国家企业中，生产资

三十年后还如列宁在时那样。什么时候，商品才可以消失呢？料和产品是全民的财产。 在集体农庄的企业中，虽然生产资料（土地、机器）也属于国家，可是产品却是各个集体农庄的财产；因为集体农庄中的劳动也如种籽一样，是它们自己所有的，而国家交给集体农庄永久使用的土地，事实上是由集体农庄当作自己的财产来支配的，不过它们不能出卖、购买、出租或抵押这些土地。这种情况就使得国家所能支配的只是国家企业的产品，至于集体农庄的产品，只有集体农庄才能作为自己的财产来支配。然而，集体农庄只愿把自己的产品当作商品让出去，愿意以这种商品换得它们所需要的商品。 现时，除了经过商品的联系，除了通过买卖的交换以外，与城市的其他经济联系，都是集体农庄所不接受的。 因此，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目前在我国，也像大约三十年以前当列宁宣布必须以全力扩展商品流通时一样，仍是必要的东西。当然，在出现了有权支配全国一切消费品的一个无所不包的生产部门，来代替两种基本生产部门即国营部门和集体农庄部门之后，商品流通及其“ 货币经济”就会作为国民经济的不必要的因素而消失了。

不是普通的商品，而是特别商品。限于个人消费品吗？不，在我国，农业和手工业生产工具也是商品。 是否会导致资本主义呢？不。但是，只要这个条件还不具备，只要还存在着两种基本生产部门的时候，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便应当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必要的和极其有用的因素而仍然保存着。怎样来建立这种单一的统一的部门呢？是让国营部门干脆吞没集体农庄部门，— —而这是很难设想的（因为这会被了解为对集体农庄的剥夺），— — 还是组织统一的全·民的（有国家工业和集体农庄代表参加的）··经济机构，即起初有权统计全国一切消费品，而经过一个时期也有权例如以产品交换方式来分配产品的经济机构呢？这是一个特别的、需要单独讨论的问题。可见，我国的商品生产并不是通常的· · ·商品生产，而是特种的商品生产，是没有资本家参加的商品生产，这种商品生产基本上是与联合的社会主义生产者（国家、集体农庄、合作社）的商品有关的。 它的活动范围只限于个人消费品。显然，它决不能发展为资本主义生产，而且它注定了要和它的“ 货币经济”一起共同为发展和巩固社会主义生产的事业服务。 （第２— １页）

两种劳动都是必要的。⋯ ⋯ 现在，在我国制度下，说劳动力是商品，说工人“ 被雇佣”，这真是十分荒谬的，好像占有生产资料的工人阶级自己被自己雇佣，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自己一样。现在讲到“ 必要”劳动和“ 剩余”劳动，也是令人非常奇怪的：仿佛在我国条件下，交给社会去扩大生产、发展教育和保健事业以及组织国防等等的工人劳动，对于现在掌握政权的工人阶级来说，并不是像用来满足工人及其家庭的个人需要的劳动那样必要的。 （第页）⋯ ⋯三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价值法则问题⋯ ⋯⋯ ⋯ 在我们的企业中，这样一些问题，如经济核算和赢利问题、成本问题、价格问题等等，就具有现实的意义。 所以，我们的企业是不能不而且不应该不考虑到价值法则的。这好不好呢？这并不坏。 在我国现今条件下，这的确不坏，因为这种情况教育我

四条值得研究们的经济工作人员来合理进行生产，并使他们遵守纪律。其所以不坏，是因为这种情况教我们的经济工作人员计算生产量，精确地计算生产量，并且同样精确地估量生产中的现实事物，而不去侈谈凭空想出来的“ 大概数字”。其所以不坏，是因为这种情况教我们的经济工作人员寻求、发现和利用生产内部潜在的后备力量，而不去糟蹋它们。其所以不坏，是因为这种情况教我们的经济工作人员不是经过一些时候，才会被改造得适合于生产力的性质。 （第页）⋯ ⋯下面这个论断也是完全不正确的，就是说在我们现今的经济制度下，即在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第一阶段上，价值法则仿佛调节着各个不同生产部门间劳动分配的“ 比例”。假如这是正确的，那就不能理解，为什么在我国，没有用全力去发展那比起往往赢利较少而且有时简直不能赢利的重工业说来是最能赢利的轻工业？（第页）⋯ ⋯

可以出售给人民公社答A· N· 诺特京同志⋯ ⋯商品是这样的一种产品，它可以出售给任何买主，而且在商品出售之后，商品所有者便失去对商品的所有权，而买主则变成商品的所有者，他可以把商品转售、抵押或让它腐烂。 生产资料是否适合于这个定义呢？显然，是不适合的。 第一，生产资料并不“ 出售”给任何买主，甚至不“ 出售”给集体农庄，而只是由国家分配给自己的企业。 第二，生产资料所有者— — 国家，在把生产资料交给某一个企业时，丝毫不失去对它们的所有权，相反地，是完全保持着所有权的。 第三，企业的管理，从国家手中取得了生产资料之后，不但不变成这些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相反地，是被确认为受苏维埃国家的委任，依照国家所交下的计划，来使用这些生产资料的。 （第页）⋯ ⋯价值法则对于农业原料价格的影响无论如何不会是有调节作用的。第一，我国农业原料的价格是固定的，由计划规定的，

应研究而不是“ 自由”的。第二，农业原料的生产规模并不是由自发的力量、不是由什么偶然的因素来决定，而是由计划来决定的。 第三，为生产农业原料所必需的生产工具，不是集中在个别人或个别集团手中，而是集中在国家手中。既然这样，还有什么价值法则的调节作用呢？（第页）根据毛泽东批注的原件刊印。注释〔〕这是毛泽东一九五八年三次读斯大林《 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时的批注。 斯大林原文用楷体字排印，毛泽东的批注分别用宋体、仿宋体和黑体字排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