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谈谈削除资产阶级法权〉

一文的批注［1］

( 1958 年10 月）

不对，又自己矛盾。

[I]

这是毛泽东对19 58 年1 0 月

1 8 日《人民日报》发表的郑季翘《谈谈

削除资产阶级法权》一文的批注。

[2]

郑季翘的文章说：资产阶级宣扬的“自由、平等，一开始就具有资

产阶级的自私自利的性质。恩格斯举出事例证明这种性质，

即：最先承认人

权的美国宪法，

同时确认了存在于美国的黑人奴隶制，阶级的特权受到了指

斥，

而人种的特权却为法律所神圣化。待到后来，在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

义的时代，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世界上出现了许多社会主义国家

和各国革命形势的高涨，资产阶级国家便竭力消灭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

即

他们所说的自由、平等的人权。这就完全揭穿了资产阶级所说的自由、平等

的虚伪性” 。毛泽东在其中

“ 阶级的特权受到了指斥，而人种的特权却为法律

所神圣化” ，

“ 由于世界上出现了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和各国革命形势的高涨，

资产阶级国家便竭力消灭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

即他们所说的自由、平等的

人权” 等句下面划了横线，有的地方还加了着重号，并写了这个批注。



对《谈谈削除资产阶级法权》一文的批注

形式的而已。

（I)

这是等价交换吗？剩余价值跑到哪里去了？在这里，只是一个

欺骗工人的等价形式。

这是对的。

（2(

[I]

郑季翘的文章说：“资产阶级时代的特点，就在于它把阶级矛盾简单

化了

，社会愈益分成为两大敌对的营垒、两大彼此对立的阶级一一资产阶级

与无产阶级。

当然，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人们经济状况的不同，在生活上

以至在社会地位上会形成不同的等级；但作为资本主义法权来说，则不能说

其核心是等级制度。相反，在资产阶级的宪法上写着的，是人们在法律面前

一律平等。”毛泽东在这句话中的“在资产阶级的宪法上写着的，是人们在法

律面前一律平等”处划了横线，并写了这个批注。

[2]

郑季翘的文章说：“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法权，本来是资产阶级

‘自由贸易’和

‘ 等价交换’ 要求的反映。所以，这种法权，也特别强化了自

由贸易和等价交换的合法性。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力既然成为商品，

所

以劳动力也是

‘等价交换’的，

因而，‘做多少事，给多少钱＼就成为这个

社会特别显著的特征。” 毛泽东的前一句批注是针对这段话写的。紧接着，郑

季翘的文章说：“这种状况，蒙蔽了资产阶级对广大劳动者的剥削性质。资产

阶级遂据以大事宣传其社会的自由和平等，

并说这种社会是

‘ 永恒的真理’

的化身。” 毛泽东的后一句批注，是针对这一段话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