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长江流域规划意见稿的修改［I ]

( 1958 年3 月）
从国家长远的经济发展和技术条件两个方面考虑，三峡水利
枢纽是需要修建而且可能修建的；但是最后下决心确定修建及何
时开始修建，要待各个重要方面的准备工作基本完成之后，才能
作出决定。

[I]
意见稿在第五项中还谈到要正确地解决长江流域规划工作中的六种
关系，
即：“远景与近景，干流与支流，上中下游，大中小型，
防洪、发电、
灌溉与航运，
水电与火电。” 毛泽东审阅时又增加了
“发电与用电（即有销
路）

” 一种关系。

[2]
1992 年4 月
日
，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决
议：“决定批准兴建长江三峡工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
由国
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选择适当时机
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