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修改稿的批语和修改[1]（一九五七年十月十二日）一即送刘、 周、 朱、 陈、 邓、 彭真、 陈伯达[2]同志看一遍，印若干份发给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各人，并召开联席会议讨论一次，争取于十月廿日在报上公布[3]。 政治局是否还要讨论一次，请刘邓决定。毛泽东十月十二日有所修改，是否妥当。阅后退田家英[4]办。根据手稿刊印。二这个纲领草案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一九五六年一月间提出的，在实际生活中已经起了积极的作用。 现在

根据两年来一些事实的变化和工作的经验，作了一些必要的修改和补充，提交农民和全体人民展开讨论，再作修改，准备提交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然后提交国务院讨论通过，最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为正式文件公布。 估计到今后十年中，一定会有许多新的情况出现，还会要作某些修正的。三加强对现在还存在的少数个体农民的教育和领导，争取他们自愿地陆续加入合作社。 不愿入社者，听其自便。四随着国家工业化的发展，有步骤地积极地实行农业机械化。 从一九五六年起，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机械制造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当经过广泛的试验研究工作，拟出一个适合我国条件的农业机械化方案，为推广农业机械化做好准备，随即制造适合各地的机械，供应农民；随时改良，积极推广。五注意介绍农家精打细算、 省吃俭用、 增加积蓄和积累

的模范事例。 不作长远打算、 不注意家庭积累、 随时吃光用光的思想，是错误的。六除四害的根本精神，是清洁卫生，人人振奋，移风易俗，改造国家。七除疾病的根本精神，跟除四害是一样的。八城市的中、 小学毕业的青年，除了能够在城市升学、 就业的以外，应当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下乡去参加农业生产，参加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的伟大事业。 我国人口百分之八十五在农村，农业如果不发展，工业不可能单独发展。 到农村去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和极其光荣的。根据毛泽东修改件刊印。注释〔〕 　 本篇（一）是毛泽东写在中共中央办公厅一九五七年九月六日印发的《 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的修改稿）》 上的批语；本篇（二）是毛泽东对此稿序言部分的修改，

后来公开发表时，这一段话改为中共中央对纲要（修正草案）的一个注；本篇（三）至（八）是毛泽东分别对此稿的第一、 第七、 第二十三、 第二十七、 第二十八、 第三十八条的修改，其中用宋体字排印的，是毛泽东加写和改写的文字。[2] 　 刘，指刘少奇。 周，指周恩来。 朱，指朱德。 陈，指陈云，当时任中共中央副主席。 邓，指邓小平，当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 彭真，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 陈伯达，当时任中共中央政治研究室主任、 毛泽东的秘书。[3] 　 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改后的草案先后在一九五七年十月十三日毛泽东召集的最高国务会议，和十月十六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次会议、 全国政协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和修改，十月二十六日《 人民日报》 公布了这一纲要（修正草案）。〔〕 　 田家英，当时任中共中央政治研究室副主任、 毛泽东的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