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央关于在农业合作社内部贯彻执行互利政策的指示稿的批语（一九五七年九月）此件[1]可用。 略有修改。毛泽东根据手稿刊印。注释[1]　 指中共中央一九五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关于在农业合作社内部贯彻执行互利政策的指示（第四次修改的草稿）。 指示说：正确执行贫农和中农之间的互利政策，曾是我国顺利完成农业合作化的基本因素之一，也是今后巩固合作社的一个重要保证。 实现合作化以后，互利政策的重点，主要是经过合理的生产分工和合理的分配，恰当地调节各社员之间，尤其是贫农和中农之间的收入问题。 指示就认真贯彻执行互利政策提出如下几点意见：一、对于可能减少收入的社员，首先是对于贫农、下中农的困难户，应该在劳动生产分工和经营社内及家庭副业方面，给以适当的照顾。 二、适当地调整入社后减少收入的非农业户的工作，使能得到合理报酬，增加收入。 三、对某些特殊生产资料的原主，可以部分或全部暂不入社，仍归原主经营，也可以入社后仍包给原主经营，实行比例分益，在包工包产上

给予适当照顾，使他们能增加一部分收入。 四、成片的果树、林木一般应该由社统一经营，实行比例分红，已折价入社的，如社员意见很多，也可改为比例分红。 五、对于入社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多余的折价款和社员的投资，应按期归还，并付给应得的利益，折价过低者，则按入社时的一般市价作适当的调整。 六、多民族地区的民族联合社，要注意特别照顾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社员的经济利益。 七、应允许社员家庭饲养家畜，并完全归自己所有，合作社如要使用社员的耕畜，应付适当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