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体力劳动的指示稿的批语[1]

（1957年5月7日、11日）

伯达[2]阅，小平同志办。政治局通过后，填上日子，在报上
发表。

毛泽东

五月七日

在第四页上有一些修改汽

[1]本篇一写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各级领导人员参加体力劳动

的指示（初稿）上。这一初稿经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后，毛泽东于5月11日
又作了批示，即本篇二。

[2]伯达，即陈伯达，当时任中共中央政治研究室主任、毛泽东的秘书。

[3]小平，即邓小平，当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

[41毛泽东1957年5月11日再次审阅这一指示稿时，将文件的日期定
为“岂57年5月10日”。

[5]毛泽东在指示初稿第四页上只作了个别文字的修改。

可用。公开发表”

毛泽东

五月十一日

[1]这一指示发表于1957年5月15日《人民日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