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央关于各级领导人员参加体力劳动的指示稿的批语[1]（一九五七年五月七日、十一日）一伯达[2]阅，小平[3]同志办。
政治局通过后，填上日子[4]，在报上发表。
毛泽东五月七日在第四页上有一些修改〔〕。
二可用。
公开发表〔〕。
毛泽东五月十一日根据手稿刊印。
注释[1]　 本篇（一）写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各级领导人员

参加体力劳动的指示（初稿）上。
这一初稿经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后，毛泽东于五月十一日又作了批示，即本篇（二）。
〔〕伯达，即陈伯达，当时任中共中央政治研究室主任、毛泽东的秘书。
[3]　 小平，即邓小平，当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
[4]　 毛泽东一九五七年五月十一日再次审阅这一指示稿时，将文件的日期定为“ 一九五七年五月十日”。
〔〕毛泽东在指示初稿第四页上只作了个别文字的修改。
〔〕这一指示发表于一九五七年五月十五日《 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