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反工作的意见（l]


( 1957 年1 月5 日）
增加一条，这是在中央会议上谈过的，并已向陈叔通、荣毅
仁向及各省市资本家代表宣布过。


毛泽东
一月五日
川
本篇一是毛泽东审阅中共中央转发天津市委关于1 9 57 年肃反规划的
批语稿时，
对增写一条所作的说明；本篇二是毛泽东在中央批语稿中增写的


第三条。


(2]
陈叔通，
当时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
副委员长、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荣毅仁，
当时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副主任委员。

自愿参加的资方人员参加，而且应和工商联及民建会协商，取得他
们同意，方可进行。对于资方人员中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在结案时
也要有工商联民建会参加审查，得其同意，方可结案。各省市目前
是否在私方人员中进行肃反，由各省市自己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