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中国共产党章程
（草案）
〉的修改和批语［l ]
(1956 年8 月、
9 月）
第二十七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
中
即退小平口l同志：
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书记处，并且选
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总书
记一人。
两件改处都看过，同意这些修改。我只在党章第三条觉得应当
添三个字(I ），请酌定。
毛泽东
九月十日廿二时
在第三条加了三个字。

--- 注

[1)
本篇一是毛泽东在审阅邓小平1 9 56 年8 月5 日报送的
《中国共产党
章程（草案）》第三十七条条文时所作的修改。文中用宋体字排印的是毛泽
东加写的文字。本篇二是毛泽东对
《中国共产党章程（草案）
》修改稿的
批语。

[2]
小平，即邓小平，当时任中共中央秘书长，主持《中国共产党章程
（草案）的起草工作。

[l]
《中国共产党章程
（草案）》第三条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第一款
是：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在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际问题的自由
的、切实的讨论。毛泽东在其中的
“ 实际问题” 前面加上“ 理论和”
三
个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