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中国共产党章程（草案）》的修改和批语[1]（一九五六年八月、 九月）一第三十七条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书记处，并且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 副主席若干人和总书记一人。
根据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人民日报》刊印。
（有毛泽东修改件）二即邓小平[2]同志：两件改处都看过，同意这些修改。
我只在党章第三条觉得应当添三个字[3]，请酌定。
毛泽东九月十日廿二时

在第三条加了三个字。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1]　本篇（一）是毛泽东在审阅邓小平一九五六年八月五日报送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草案）》第三十七条条文时所作的修改。
文内用宋体字排印的，是毛泽东加写的文字。
本篇（二）是毛泽东对《中国共产党章程（草案）》修改稿的批语。
[2]　小平，即邓小平，当时任中共中央秘书长，主持中国共产党党章（草案）起草的工作。
[3]　《中国共产党章程（草案）》第三条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第一款是：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在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际问题的自由的、切实的讨论。
毛泽东在其中的“ 实际问题” 前面加上“ 理论和” 三个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