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建立民族乡问题的批语［1]

( 1956 年7 月23 日）
送李维汉同志酌处。
下面有些人不赞成这种变更。究竟是否应当变更，请审议酌复
广东〈西＞
（飞

毛泽东
七月廿三日

[1]
这个批语写在中共广西省委统战部1956 年7 月
12 日关于变更区一
级自治区和建立民族乡问题给中央统战部的请示报告上。报告说，毛泽东在5
月下旬曾口头指示：暂时停止进行变更区一级自治区和建立民族乡的工作。

为了便于执行，请给以明文指示。

[2]
根据毛泽东的批示，中共中央统战部于1956 年8 月草拟了中央关于
更改区级和乡级民族自治区问题给广西省委的复电，
并告各省市自治区党
委。电报指出，对这一问题，各地少数民族中都反映了一些意见，
应该分别
不同情况，适当地加以处理。凡是可以改建、扩建或合并建立自治县的区级
自治区，即可着手建立自治县；但对那些确实不能更改为自治县，而当地民
族人民又不愿意更改为区公所或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区级自治区，决不可以强
迫他们更改，应一律暂时停止更改，留待以后再说。至于改建相当于乡的民
族自治区为民族乡的问题，如果当地少数民族不同意，也可以暂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