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一处带原则性修改的批语[1]（一九五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可以这样修改。毛泽东六月廿二日根据手稿刊印。注释[1] 　 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副部长廖鲁言一九五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给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彭真的信中说：在《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修改稿中，第十四条加了一句“ 必要的时候，对于完全丧失劳动力，历来靠土地收入维持生活的人，可以暂时保留适当的土地报酬”，这是比较带原则性的修改，请酌是否合适。 彭真转报刘少奇时写的信中说，“ 我觉得改得可以。但对于完全丧失劳动力的社员，与鲁言、 总理电话商后，觉得还是用公益金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不给土地报酬为好”。 刘少奇表示“ 拟同意照这样修改”。毛泽东看后，在“ 可以暂时保留适当的土地报酬” 一句旁边批写：“ 可以这样修改”。 一九五六年六月三十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这个章程时，将这句话改为“ 对于完全丧失劳动力，历来靠土地收入维持生活的社员，应该用公益金维持他们的生活，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暂时给以适当的土地报酬”。 章程于一九五六年七月一日在《 人民日报》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