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带原则性修改的批语［1]

(1956 年6 月22 日）
可以这样修改。

毛泽东
六月廿二日

[1]
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副部长廖鲁言1 956 年6 月
21 日给中共中央书
记处候补书记彭真的信中说：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修改稿
中，第十四条加了一句
“必要的时候，对于完全丧失劳动力，历来靠土地收
入维持生活的人，
可以暂时保留适当的土地报酬” ，这是比较带原则性的修
改，请酌是否合适。彭真转报刘少奇时写的信中说，
“我觉得改得可以。但对
于完全丧失劳动力的社员，与鲁言、总理电话商后
觉得还是用公益金解决
他们的生活困难，不给土地报酬为好” 。刘少奇表示“拟同意照这样修改”

毛泽东看后，在“可以暂时保留适当的土地报酬” 一句旁边批写：“可以这样
修改” 。
1 956 年6 月30 日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这
个章程时，将这句话改为“对于完全丧失劳动力
，历来靠土地收入维持生活
的社员
，应该用公益金维持他们的生活，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暂时给以适
当的土地报酬”。章程于1956 年7 月1 日在《人民日报》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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