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
〈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
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
决定〉
的命令［！］

( 1956 年4 月2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五
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
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1 21 ，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川
这是毛泽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名义发布的命令。

[2]
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 95 6 年4 月25 日第三十四次会议
通过的《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决定指
出：现在在我国关押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我国的战争
期间，公然违背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对我国人民犯了各种罪行，使我国
人民遭受了极其严重的损害。按照他们所犯的罪行本应该予以严惩，但是，
鉴于日本投降后十年来情况的变化和现在的处境，鉴于近年来中日两国人民
友好关系的发展，鉴于这些战争犯罪分子在关押期间绝大多数已有不同程度
的悔罪表现，因此，决定对于这些战争犯罪分子按照宽大政策分别予以处
理。决定还对处理在押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原则和有关事项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