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1］稿的批语和修改
( 1956 年4 月
11 日）

彭真121同志：
略有修改！主要是发到县级，于五月份收集意见上报。
毛泽东
四月十一日
除此以外，请你们将此件印发给所属地委、省辖市委和县委，
也请他们召集党内外的适当会议加以讨论，征求意见，于五月中旬
以前由你们汇集报告中央。

[I]
指中共中央1 956 年4 月
1 1 日关于征询对蒋、日、伪战犯的处理意
见给上海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并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各

党组的通知。通知说，目前对于在押的蒋、日、伪战犯，
需要作适当的处
理。

中央经过总的利害权衡，觉得似以从宽处理为好。从宽处理，不处死
刑，按其情节，分别判处适当的徒刑，不需再判刑的则陆续释放，
并且陆续
特赦一些已有悔改表现、愿意立功赎罪的较大的战犯。这种处理，有助于我
们孤立、动摇、瓦解国内外敌人，巩固和扩大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对国家对
人民都比较有利。但是，这样处理，也可能引起一些人的不满，认为大便宜
了这些罪犯，也可能使一部分反动分子感到无所畏惧，

因而助长他们的反动
气焰。为此，提请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在4 、
5 两月内召开当地政协常委扩大
会，或其他适当范围的座谈会，征求意见，会后将结果向中央作报告，
以便中央
作出最后决定。在各地讨论之后，
中央当年没有作实行特赦的决定。

195 9 年9
月17 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同意中共中央关于特赦确实已经
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的建议，决定在庆祝国庆
十周年的时候，对上述罪犯实行特赦。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同日发布
特赦令。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 2 月4 日特赦释放了首批战犯2 3 名。

[2]
彭真，
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
长、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

[3]
即本篇二。这是毛泽东在中央通知稿末尾加写的一句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