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草案修正稿的批语（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六日）退胡乔木[1]同志：·此件[2]看了一遍，觉了〈 得〉 改得很好，较原件大有进步。
我只作了一些个别的主要是文字的修改，请你斟酌采用。
毛泽东九月廿六日根据手稿刊印。
注释[1] 　 胡乔木，当时任中共中央副秘书长、 毛泽东的秘书。
[2] 　 指《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试行草案修正稿）。
这个文件提交一九五五年十月四日至十一日召开的中共七届六中全会（扩大）讨论并原则通过，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日由国务院正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