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共七届六中全会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决议草案的批语（一九五五年九月十二日）刘、 陈、 邓、 伯达[1]阅，请于本日阅完，尚昆[2]即印若干份（在北京发各中委和乔木、 鲁言[3]、 农村工作部若干同志），用飞机送各省市委、 自治区党委，征求修改的意见，于月底来京参加中央全会时带来。
此件[4]我看可用，只作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
如伯达有不同意见，可于下午和我一谈。
毛泽东九月十二日早四时根据手稿刊印。
注释〔〕 　 刘，指刘少奇。
陈，指陈云，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 国务院副总理。
邓，指邓小平，当时任中共中央秘书长、 国务院副总理。
伯达，即陈伯达，当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副部长。
[2] 　 尚昆，即杨尚昆，当时任中共中央副秘书长、 中央办公厅主任。
[3] 　 乔木，即胡乔木，当时任中共中央副秘书长、 毛泽东的

秘书。
鲁言，即廖鲁言，当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副部长、 农业部部长。
[4] 　 指中共中央办公厅一九五五年九月十二日印发的《 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扩大）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第一次修正稿）》。
一九五五年十月十一日中共七届六中全会（扩大）通过了这个决议。
〔〕 　 毛泽东对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决议草案的修改，主要是在决议草案第九条的“ 现在各省还存在着一些土地改革不彻底的落后乡村，封建地主恶霸还在那里或明或暗地剥削和压迫农民群众”一句中的“ 现在各省还存在着一些土地改革不彻底的落后乡村” 后，加写了“ 大约占乡村数的百分之五左右” 十三个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