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同意温州地委对农业合作化领导方针的解释的电报（一九五五年九月九日）一上海局、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所规定的“ 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和最近毛泽东同志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所提出的“ 全面规划，加强领导”的方针是一致的，温州地委和浙江省委对于这个问题的解释是正确的。
现将浙江两个文件[1]发给你们。
当地如有同样问题发生，望照此作统一的解释。
中央一九五五年九月九日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二刘、 朱、 陈、 邓、 伯达[2]阅，尚昆[3]用电报发去，另

印如前示。
毛泽东九月九日根据手稿刊印。
注释[1] 　 指中共温州地委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关于农业合作化领导方针的解释给浙江省委的请示报告和浙江省委八月三十一日关于同意温州地委的解释给中央、 上海局并所属的电报。
温州地委的报告说，我们在传达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时，一些干部把中央关于农业合作化的决议中所规定的“ 积极领导，稳步前进” 的方针同毛泽东同志《 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 的报告中提出的“ 全面规划，加强领导” 的方针分割开来，普遍解释说，“ 积极领导，稳步前进” 的方针是合作社试办时期的方针，认为在目前新的社会主义群众运动即将到来的形势下，在合作社大发展时期，已经不适用了，现在的方针是“ 全面规划，加强领导”。
地委讨论后认为，这种把“ 积极领导，稳步前进” 和“ 全面规划，加强领导” 机械地分割开来，说成是两个不同时期的两个不同的方针，是完全错误的。
我们认为“ 积极领导，稳步前进” 是开展互助合作运动，逐步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总的方针，不但过去是正确的，而且现在也还是正确的；毛主席《 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 的报告中提出的“ 全面规划，加强领导” 的方针，是为了在目前新的形势下，更好地更具体地贯彻“ 积极领导，稳步前进” 的方针，其实质精神就是既积极而又稳步。
浙江省委的电报中说，温州地委对于农业合作化领导方针的解释是正确的。
这个问题，既然已在温州地区的某些干部中发生，在全省其他地区的干部中亦可能发生。
而这种错误的解释如不迅速澄清，就

会引起思想混乱，以至严重影响对毛主席《 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指示的正确传达和贯彻执行。
各级党委必须引起严重注意，如同温州地委一样，立即在党委会议上认真研究，树立对于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领导方针的正确认识，并坚决反对在传达党中央指示时，夹带私货乱加解释的现象。
〔〕 　 刘，指刘少奇。
朱，指朱德。
陈，指陈云，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 国务院副总理。
邓，指邓小平，当时任中共中央秘书长、 国务院副总理。
伯达，即陈伯达，当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副部长。
[3] 　 尚昆，即杨尚昆，当时任中共中央副秘书长、 中央办公厅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