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转发甘肃省委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的批语（一九五五年九月九日）一即送刘、 朱、 陈、 彭真、 小平、 子恢、 伯达[1]阅，尚昆[2]用电报发去。
另印如前示。
因甘肃催得很急，请各同志务于本日[3]白天看完，下午或晚上发出。

毛泽东九月八日夜根据手稿刊印。
二上海局、 各省市委、 自治区党委：现将甘肃省委八月二十日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4]一件，发给你们参考。
中央认为甘肃省委的方针是正确的。
甘肃省委在自己的报告中还规定了多项具体的政策和办法，中央认为可以照此在甘肃实行。
实行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的部分，可以在那时加以修改。
全国各省，可以

根据自己的情况酌量采用。

中央一九五五年九月九日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释〔〕 　 刘，指刘少奇。
朱，指朱德。
陈，指陈云，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 国务院副总理。
彭真，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小平，即邓小平，当时任中共中央秘书长、 国务院副总理。

子恢，即邓子恢，当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 国务院副总理。
伯达，即陈伯达，当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副部长。
[2] 　 尚昆，即杨尚昆，当时任中共中央副秘书长、 中央办公厅主任。
[3] 　 指九月九日。
[4] 　 指中共甘肃省委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日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给所属并报中央的报告。

报告着重谈了省委扩大会议讨论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问题的情况和意见，检讨了今春以来在领导思想上出现的落后、迟钝和摇摆不定的问题，修正了合作社的发展计划。
确定一九五六年春播前，全省新建社一万一千一百零一个，使入社农户达到全省总农户数的百分之二十三；到一九五七年冬季前，发展到三万五千个社，入社户数达到百分之四十五以上。
另外计划在一些老区试办几个畜牧业合作社和林业合作社，把几个基础较好的社试办成高级社，并从中摸索经验。
为保证上述计划的完成，决定采取以下具体措施：第一，两三年内，先把老贫农、 新中农中间的下中农、 老中农中间的下中农这三部分人中的积极分子，分批组织起来。
第二，社务委员会要以老贫农中的觉悟分子为主，并吸收其他

两部分人中的觉悟分子组成。

第三，合作社必须继续保持比互助组与单干农民增产。
第四，坚决贯彻自愿互利原则，社内各种经济问题，必须按照这一原则合理解决。
第五，要注意经常整顿，每年应整顿三次。
第六，要大力解决会计问题，除积极培训外，可抓紧建立会计辅导员。
第七，中央确定的每十个社应有一个办社专职干部，应迅速建立起来，必须注意质量，最好都是党员。

第八，要积极发展常年互助组与互助组联组，为新建社奠定基础。
第九，继续办好民族联社。
第十，要注意办好常年民校和发展农村文化娱乐。
第十一，调整组织机构，以便抽出更多的干部办社。
第十二，抓紧整党建党，使之与整社建社相结合。

第十三，落后乡也要建社，要结合镇反，整顿组织，发动群众，彻底把现有的落后乡加以改造。
除了上述各条外，报告还对几个具体问题作了规定：（一）对老区、早期土改地区的地主富农，已经改变了成分，放弃了剥削，劳动守法，社员同意的，可经县委批准，个别吸收入社。
但新富农绝不能吸收。

（二）属于中农以下成分的阿訇，自己能够参加劳动的，可允许入社。

（三）在老区的山区，和共同开垦的公荒或耕种的公地，群众不愿以土地作股者，土地均可不计股份，不分收益。

（四）偏僻山区，居民稀散地区，可以办十户左右的小社，并可在若干小社之间建立联社，统一领导。

（五）在不妨碍合作社总的生产计划原则下，应允许社员从事若干副业生产，增加一些零用收入，但不能提倡经营商业。

（六）牲畜第一年还是不要入社。

（七）对劳动组织，可根据条件，推行“ 死分活评”，临时包工，以至长年包工等逐步升级的办法。

（八）对自留地，在一般地区应维持不超过百分之五的规定，自种饲草的地区，应适当宽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