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草案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草案的批语（一九五五年九月六日）一尚昆[1]同志：此两件[2]，请于今日上午印好，下午即送在京各中委、候补中委、各副秘书长、农村工作部各副部长和秘书长各一份。
并请告胡乔木[3]请他研究和主持修改示范章程。
毛泽东九月六日○ 时半根据手稿刊印。
二各同志：送上农业合作化决议草案（陈伯达[4]同志起草）和农业生产〔 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草案（廖鲁言〔〕 同志根据原草案作了修改）各一件，请于收到三日内审阅一遍，批注修

改意见，送还杨尚昆同志为盼！
中央办公厅一九五五年九月六日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释[1] 　 尚昆，即杨尚昆，当时任中共中央副秘书长、 中央办公厅主任。
[2] 　 指准备提交中共七届六中全会讨论的《 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草案）》 和《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草案）》。
[3] 　 胡乔木，当时任中共中央副秘书长、 毛泽东的秘书。
[4] 　 陈伯达，当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副部长。
〔〕 　 廖鲁言，当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副部长、 农业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