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报告的批语

(1955 年9 月3 日）

上海局、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
现将山西省委八月二十二日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1]
件，另附计划[2]件，均发给你们参考。中央认为山西省委的方针

[1]
中共山西省委的报告说，我们于8 月12 日至14 日召开了地、市委
书记会议，与会同志学习了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一致感到莫
大的鼓舞和深刻的启示。会议确定了1955 年至1957 年全省合作化的发展速
度，指出今后农业合作社的建设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发展指标应根据不同
地区确定不同的控制数字。
2.
不要急于办大社，以按自然村单位建社为宜。

3.
居住极为分散的山庄窝铺不宜建社。
4.
牲口作价入社或合槽租用，均以
迟一两年为好。

5.
新建社暂不吸收富裕中农（个别自愿入社者可吸收），
坚
决不收地主、富农。为巩固与扩大合作社的阵地，必须改进领导方式与作
风，以适应大规模群众运动的要求，会议确定，要将整社建社与整党建党相

结合，今年内必须完成落后村的改造和落后支部的整顿工作，同时完成1 955
年农村建党计划。

[2]
指中共山西省委19 55 年8 月20 日关于发展、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
的计划。

是正确的。

中央
一九五五年九月三日

周、伯达[1]阅后，即送刘、朱、陈、邓[2]阅，
尚昆[3]用电报发去。

毛泽东
九月三日

[1]
周，
指周恩来。伯达，
即陈伯达，
当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副

部长。

[2]
刘，指刘少奇。朱，指朱德。陈，指陈云，
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
书记、
国务院副总理。邓，指邓小平，

当时任中共中央秘书长、
国务院副
总理。

[3]
尚昆，
即杨尚昆，
当时任中共中央副秘书长、中央办公厅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