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化的报告的批语

( 1955 年8 月31 日）

上海局、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
现将安徽省委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关于农业合作化的报告
一件，发给你们参考。中央认为安徽省委的方针是正确的。安徽省
委尖锐地批判了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的右倾机会主义思想，这种批判
是完全必要的。安徽省委还在十个具体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的意见Pl 。

中央认为安徽可以按照这些意见去做，在做的中间再考验这些意见
的正确性，如有某些需要修改的地方，那时可以进行修改。中央认
为这十条意见应当提到全国各省市各自治区，在适当的会议上，加
以讨论，征求意见，并于今年国庆节以前报告中央。

中央
一九五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周、陈121阅后，即送刘、朱、
陈、彭真、小平、子恢131阅，尚昆1 4)
用电报即速发去。另抄在京各中委、各副秘书长，农村工作部、农
业部党组。

[l]
指中共安徽省委1 95 5 年8 月21 日给中央的报告中提出的对农业生
产合作社十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1.
耕畜和农具的处理问题，提出折价归社、

私有租用、分批折价三种办法，供群众选择。一年多的经验表明，群众最乐
于接受第一种办法。
2.
土地和劳力的分配问题，
也提出了三种办法供各社选

择，
即：定产以内比例分配超产归劳、定租制和按实产量比例分成制。试行
的结果，采取定产以内比例分配超产归劳办法的比较多，准备继续推广这一
办法。
3 .

社员投资问题，采取的办法是：第一年按土地股凑合，第二年民主
商定在总收入中扣留。
4.
社员自留地问题，只限于社员自己食用的菜园地。
至于一般人所没有的小果园以及长成的树木等，在初期办社时不入社。

5 .
副业
问题，
我们的做法是：有一定规模的副业，应完全由社内统一规划办理，
至

于业余性质的小型副业，在不影响整体条件下应允许社员自搞。
6 .
为防止单
干农民和互助组不愿兴修水利问题，我们规定：凡个体农民和互助组在自己
的土地上兴修小型水利改变了水利条件的，

以后土地入社时应提高其土地等
级，增加其土地报酬。
7 .
鼓励社员积肥问题，我们规定：应根据社内全年所
需肥料，

以户为单位，按亩所定产量分摊，并根据肥料多少、好坏，给以工
分。
8 .
对鲸寡孤独等缺乏劳力的农民，我们规定：在农业合作社力所能及的
条件下，吸收一定户数参加（大体十户带一户），试行结果一般均愿这样做。

9 .
农村中小手工业者入农业生产合作社问题，我们规定：
属于专业性质的，
加入手工业社；属兼业性质的，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后仍允许其从事手工业工
作。其收入全部交社者，则按技术工计算劳动工分，

工具由社内统一修理。

其收入不愿交社者，则社内不给计工分，工具亦由其自备。
1 0.
关于常年互
助组问题，我们的意见是，在群众觉悟高、合作社大发展的形势下，不必再

强调办常年互助组。但在合作社没有普遍发展以前，号召群众大量组织临时
互助组，以解决生产上的困难，增加生产，还是非常必要的。

[2]
周，指周恩来。陈，指陈伯达，当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副部长。

[3]
刘，指刘少奇。朱，指朱德。陈，指陈云，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
书记、国务院副总理。彭真，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全国人大常
委会副委员长。小平，即邓小平，当时任中共中央秘书长、国务院副总理。
子恢，即邓子恢，当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国务院副总理。

[4]
尚昆，即杨尚昆，当时任中共中央副秘书长、中央办公厅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