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 年2 月
1 日）

少奇同志：
此件121可以批发全国县以上各级党委及政府党组，
并登党刊，
借此引起法院一一工作人员注意一一改善审判作风。至于错判
“放蛊” 事件，不过是不良作风表现在若干案件上面而已，应使重
[l] 这个批语写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19 55 年1 月21 日关于报送湖南省
人民法院对绥宁县“放蛊” 案件的检查给中央的报告上。

[2]
指湖南省人民法院195 4 年10 月28 日关于绥宁县“放蛊” 案件的检
查报告。报告中说，在湘西绥宁、靖县、会同等边远县份，
自解放前就有
“放蛊”
· 的迷信传说，其中以绥宁最为严重。所谓“放蛊” ，传说是把娱蛤、
乌烟虫、甲甲虫等有毒的昆虫炜焦碾成粉末，由“蛊婆”事先藏在指甲内，
偷放在饮料和食物中，谁吃了就要中
“蛊” 。这个传说使绥宁一带群众深为恐
惧，

一些区乡干部也深信不疑。该县人民法院盲目受理了大量的所谓“放
蛊”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又只重口供，不重证据，甚至采取逼供、诱供等
错误的审讯方法，乱捕乱押，结果造成大量错判。不但对被告造成冤狱，
而
且由于对“放蛊” 案件的判处，实际上在法律上承认了“放蛊”的存在，
支
持了迷信传说在群众中的传播。报告说，全省各级法院应对过去判处过的
“放蛊” 案件全部进行检查，凡属错判应即平反，并深刻检讨错误根源，认真
订出改进审判工作的具体办法。报告还建议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请卫生部门
配合宣传科学的医务知识，解除对

“放蛊” 迷信的疑惧，
以遏止
“放蛊”
的
继续流传。

点放在改善作风。

毛泽东
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