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梁漱溟［1]
｛告台湾同胞〉
一文的批语［2]

( 1955 年1 月27 日）
刘、周131阅，退陆定一同志。
陆拟各点均可不改，只在文尾倒数第三行第二删去“事不宜
迟，……” 几句。此文可以广播，并可在北京、香港两处报上发表。

[1]

梁漱溟，
当时任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

毛泽东
一月廿七日

[2]

这个批语写在中共中央宣传部部长陆定一195 5 年1 月
1 9 日关于修
改和发表梁漱溟《告台湾同胞》一文给周恩来的请示报告上。陆定一在报告
后附送了他对该文的几点修改意见。《告台湾同胞》后来发表在19 55 年2 月3
日《人民日报》和1 9 55 年2 月5 日香港《文汇报》上。

[3]

刘，指刘少奇。周，指周恩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