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54 年）
序言应有说明。
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在毛泽东主持下起草的。他对历次宪法草稿
作了多次修改，写了不少批语，并在宪法起草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讨论宪法草案的会议上作了多次讲话和插话。但是起草过程中的这些文献没
有完整地保存下来。本篇收入的16 条批语只是它的一部分。其中，前5 条批
语写在宪法草案的一个油印打字稿上，这个稿子中有些条文附有说明文字。
第六至第九条批语写在附有修正说明的油印打字的第一次修正稿上。
第十、
十一两条批语写在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油印打
字稿上。这些稿子均未标明时间，初步分析，
约在1954 年一二月间。第十二
至十六条批语则写在铅印初稿的195 4 年3 月18 、
19 日计论修改稿上。

[2]

这条批语写在宪法草案油印打字稿第一章总纲的说明文字上方，
是
针对序言部分没有说明文字而写的。

此句好，宜采纳。
不甚妥？
四
宜单列一条。口l

[1]

宪法草案油印打字稿第二条“说明”，在引用《共同纲领》第五十条
原文后说，现除删去其中“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一语
外，并将“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
义和狭溢民族主义”两句的意思移到序言的第五段。毛泽东的这条批语是针
对删去的一句而写的。

[2]

宪法草案油印打字稿第五条的“说明”中说：“本条中所说的‘资本
家所有制’，包括富农在内” 。毛泽东在“包括富农在内”旁画了竖线，并写
了这条批语。

[3]

这条批语是针对宪法草案油印打字稿第十一条第二款而写的。第二
款的原文是：“任何个人的私有财产不得用以反对和损害公共利益。”
年9 月20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中，这一款已
单列为宪法总纲第十四条，文字改为：“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财产破坏
公共利益。”

什么是公民？
举行内乱，推翻政府。
包括严厉与非严厉。（I )
国家主席的罢免。
（2)
五
/\.

[1]

这三条批语分别写在宪法草案油印打字稿第十六条及其“说明”的
上方。第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人民民主制度，保护全体公民的
安全和一切合法权益，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惩办一切勾结外国帝国主义、
背叛祖国、危害人民、破坏人民民主制度和破坏国家建设事业的卖国贼和反
革命分子。”毛泽东在其中“全体公民”旁画两条竖线，并在上方写有“什么
是公民”
5 个字。又在其中“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之后画一插入号，并
在上方写有“举行内乱，推翻政府”

8 个字。这一条附有以下说明：
“
《共同
纲领》该条中，原用有‘严厉惩罚’数字，那是对‘首要分子’ 说的，而本
条现在的规定是指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故不用‘严厉’二字，以使
规定较为灵活。”毛泽东在这一“说明”上方写有“包括严厉与非严厉”
个字。

[2]

这条批语写在宪法草案油印打字的第一次修正稿关于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行使罢免权的第三十二条的上方，修正稿没有罢免国家主席的内容。

1954 年9 月20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对此增
加了相应的内容，在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七
主席有交议权，最高会议决议的性质。
［I)
八
需要。（2(
川
这条批语写在宪法草案油印打字的第一次修正稿中国务院一节上
方，修正稿没有提及国家主席的交议权和最高会议决议的性质。宪法草案
（初稿）

1 95 4 年3 月
1 8 、
1 9 日讨论稿，在说明中对有关这一内容的条款提出
两个修改方案，一个方案是：“在必要时召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国务院

总理和其他有关人员举行最高国务会议” ，另一方案是：
“在必要时召集有关
人员举行最高国务会议” 。毛泽东在前一个方案旁写了
“较妥” 二字。
1 954
年9 月2 0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四十三条中，
将有关这一内容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
议，
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最高国务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最高国务会议对于国家重大事务的意见，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交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讨论
并作出决定。”

[2]

宪法草案油印打字的第一次修正稿第五十八条所附的修正说明提
出：“民委提议，规定各民族自治区得组织本自治区的公安部队和民兵，
需否
可考虑。”毛泽东在这段文字上方批了“需要”二字。

1 95 4 年9 月2 0 日第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七十条规定：“自治区、自治
州、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

九
较妥。
十
此条似应移至总纲。

[1]

宪法草案油印打字的第一次修正稿第七十七条规定：“ 国家保障公民
的居住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所附修正说明提出，
此款另一方案为将“通讯秘密”改为“通讯自由”，毛泽东在“通讯自由”旁
画一竖线，
并批了“较妥”二字。

1954 年9 月20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九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
犯，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2]

这条批语写在宪法草案初稿油印打字稿第五十八条上方，这一条的
原文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其任务时，应经
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和监督国家管理工
作，不断地注意对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现象进行斗争。”

1954 年9 月20 日第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中，这一条已写入宪法总纲的
第十七条，文字改为：“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
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十一
不写为好。

[1]

十二

田家英（2（同志：
一些意见，请提交党组会上讨论。

毛泽东
副主席受委托得代行主席部分职权，此点必须加入。除“同
时” 外，所有的
“时J’均改为
“的时候” 。
十三
“土地改革” 不成文，应加
“制度的” 。
“镇压反革命” ，下加
[I)
宪法草案初稿油印打字稿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
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和信仰宗教自由的权利。” 毛泽东在其中
“游行、示威”旁画两条竖线，打一问号，并在上方写了这个批语。

195 4 年
9 月20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中，
仍然规定了公
民有游行示威的自由。

[2]

田家英，
当时任毛泽东的秘书，参加宪法起草小组的工作。

“分子” 。
Ill
十四
此处不写“发布”为宜，免与主席职权分歧。
五
十
此条应采纳周鲤生意见。
口
川
宪法草案（初稿）

1954 年3 月18 、
19 日讨论修改稿序言第二段有
一句话：“我国人民在过去几年内已经很有成效地进行了土地改革、抗美援
朝、镇压反革命、完成经济恢复等项大规模的斗争”，毛泽东将这句话中的
“土地改革”改为“土地制度的改革”，在“镇压反革命”后加了“分子”
两
字，并写了这条批语。

[2]

宪法草案（初稿）

1954 年3 月18 、
19 日讨论修改稿第三十六条关
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第四款为：“通过和发布具有法律效力
的决议和条例” ，毛泽东审阅时，删去了这一款中的“和发布”
3 个字，
并写
了这条批语。

1954 年9 月20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宪法中，这一款改为“制定法令”。

[3]

宪法草案（初稿）

1954 年3 月18 、
19 日讨论修改稿第三十六条关
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中加了第十一款“批准和废除同外国
缔结的条约”，毛泽东在这一款旁写了这个批语。周捷生是当时宪法起草委员
会聘请的法律顾问。

1954 年9 月20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通过的宪法中，这一款改为
“决定同各国缔结的条约的批准和废除” 。

十六
此项恢复，可由副主席去办。
（I(

1 954 年3 月
，毛泽东和出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全体
会议的委员合影。

[1]

宪法草案（初稿）

1954 年3 月18 、
19 日讨论修改稿第四十一条关
于国家主席的职权中删去了原有的第三款“授予国家的勋章、奖章和荣誉称
号”，毛泽东在删去的这一款旁边批了这句话。

1954 年9 月20 日第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中保留了这一款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