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护航注意事项的指示稿的修改［1 ]

( 1954 年7 月23 日）
当我海空军巡逻公海或直接护航的时候，对一切外国的飞机军
舰均不得攻击。只有在经查明确认是国民党匪帮的飞机军舰向我护
航目标（商轮或油船）有敌对行为（攻击或行劫掠）的时候，
则坚
决攻击之，以达到我护航之目的。除护航外，经确实查明是国民党
匪帮的飞机军舰者，均坚决攻击之。

凡国民党匪帮飞机军舰为我击毁坠落海上时，应予停止攻击，
我附近舰艇有将其救护、俘虏之责。
目前我护航任务仅限于防止国民党匪军抢劫行为，对其他任何

[l]
本篇一至三是毛泽东对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关于保卫
领海主权及护航注意事项指示稿所作的修改。文中用宋体字排印的是毛泽东
加写和改写的文字。

外国海空军因在和平时期不会发生抢劫行为，故不发生自卫问题，
一律不得采取攻击行动。又因双方速度较快，而蒋匪海空军均为美
帝转让，稍一不慎则有击错可能，因此我护航作战原则：应以护航
目标安全第一，如发现可疑国民党海空军未对我攻击而国徽又辨别
不清我无十分把握时，不得攻击；如系一般运输机，而非军事运输
机，即使是国民党所有亦不应攻击。

因我护航使我海空军已进入国际活动公海中，我各级干部、驾
驶员、艇长均应学习公海规则，详尽地研究本指示，方能圆满地达
成护航任务，并成为遵守公海规则模范。
望你们严格布置执行，并加反复多次教育检查，将其情况上
告。如有违犯此规定者，当受到应得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