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刘少奇等的信

( 1954 年6 月9 日）

少奇同志阅后，交李维汉（I）同志：
此件（2）可即印发有关各人（宪法起草委员、中央人民政府委
员），并要他们于六月十一日带到会场。

毛泽东
六月九日

[1]
李维汉，
当时任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政协全国委员会秘书长、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

[2]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修正稿。这个修正稿在1954 年6
月1 1 日举行的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列席参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
会第七次会议上讨论通过，并批准公布，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在这次会
议上还讨论通过了准备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起草委员会关于宪法起草工作经过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