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人民的意愿决定［1]
( 1954 年3 月23 日）

为了照顾少数民族特别是西藏的情况，在草案121第六十一条中
写了第三款，即：“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具体形式，按照实
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数人民的意愿规定。” 现在西藏是达赖13）管事
情，如按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办，就要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政
府。这样办，恐怕达赖不干。他可以搬出我们和他订的十七条协
议l叫，质问我们。怎么办？可以按照第三款办事。搞人民政府不
行，可以搞别的具体形式。达赖是活佛，是活神仙，不是人民选出
来的。现在想马上边又不行，究竟搞个什么形式，由那里大多数人
民的意愿决定。他们信达赖、土司151比信我们信得厉害得多，你要
川
这是毛泽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插话。

[2]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3]

达赖，即达赖喇嘛· 丹增嘉措，当时是西藏地方宗教和政治领袖
之一。

[4]

十七条协议，指1 951 年5 月23 日在北京签订的

《中央人民政府和
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共17 条。

[5]

土司，是旧时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的由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并世
袭的官职，分多种等级。

动他是动不得的。好吧！就按照大多数人民的意愿办事吧！不这
样，又有什么办法？我对西藏代表团说过，我们不强迫你们，你们
搞不搞土地改革，搞不搞选举，由你们决定。十七条协议不实行可
以不可以？不可以，一定要实行。但其中哪一条你们现在不愿实
行，可以暂时不实行，可以拖。因为协议上并没有说哪年哪月哪天

一定要实行。已经拖了三年，如要拖，可再拖三年。三年过去后，

还可拖三年，拖它九年也可以。不能干人家反对干的事情，要等待
人民的觉悟。我们相信人民一定会觉悟。我们曾发表过社论说：汉
族干部不能干西藏人民所不愿干的事，要按大多数人民的意愿办
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是否可和人民的意愿并列加个少数民族领
袖人物的意愿？不加也可以，反正他们是绝对拥护他们的领袖的，
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中如加上，看起来就不那么冠冕堂
皇，所以没有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