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
决议稿的批语和修改［I ]
( 1953 年12 月

1 3 日、
22 日）

即退陈伯达121同志，尚昆f3］同志。

第（七）节141加得好，但还应发挥一点，可引用过去决议中的
川
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草案），曾提交中共中央
于1953 年10 月26 日至1 1 月5 日召开的第三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讨论和征
求意见，
12 月
16 日作为中共中央的正式决议下发，并在1954 年1 月9 日
《人民日报》上公开发表。本篇一、四是毛泽东在决议起草过程中和决议发表
前写的批语，其中：一写在决议（草案）的第三次印稿上；四写在邓子恢
195 3 年12 月18 日为送审决议最后修改稿给毛泽东的信上。本篇二、三是毛
泽东对决议稿的修改，文中用宋体字排印的，是毛泽东加写和改写的文字。

指决议稿起草过程中加写的第七点，主要内容是：在发展农业互助
合作的运动中，要继续切实注意和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
议中指出的“要满腔热情地去照顾、帮助和耐心地教育单干农民”的指示，
必须执行适当照顾单干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的政策，发挥单干农民可能的生产
潜在力量，给以必要的贷款和可能的技术援助，帮助他们克服所遇到的困
难，而避免受富农、高利贷主和投机商人的剥削。


一些话。改好，即送尚昆同志印发扩大人数那些同志看，最好今天

能印发，请他们明天（十二月十四日）准备提出修改的意见。

毛泽东

十二月十三日早
现有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成为引导农民过渡到更高级的
完全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农庄）的简便形式。也就是
说，这是自然地不免〈勉〉强地吸引农民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形
式。这种形式，使个体农民和加入了互助组的农民在他们进到高级
的、社会主义的农业经济组织的时候不感到突然，而是事先有了精
神的和物质的准备的，因而能够避免由于突然上升而引起的种种
损失。

中央认为各级党委有必要更多和更好地注意对于发展农业生产
合作社的领导，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准备逐步试办和逐步推行的
条件，继续贯彻“只许办好，不许办坏”的方针，从而带动整个互
助合作运动的前进。目前许多地区的党委在这方面注意太少，缺乏
领导或没有领导的状态，必须加以改变。

对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稿的批语和修改

四

刘、周、陈、朱、小平I ll阅，交邓子恢121同志处理。
在报上发表，并写一社论I刻，同时广播。

毛泽东

十二月廿二日
[I]
刘，指刘少奇。周，指周恩来。陈，指陈云，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
处书记、政务院副总理。朱，指朱德。小平，即邓小平，当时任政务院副
总理。

[2]

邓子恢，当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

[3]

《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于1954 年1 月9 日在
《人民日报》上发表时，
《人民日报》发表了社论，题目是
《正确地贯彻中国
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


--- Notes


[2]

陈伯达，当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副部长。

[3]

尚昆，即杨尚昆，当时任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