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稿的批语和修改[1]（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二十二日）一即退陈伯达[2]同志，尚昆[3]同志。
··第（七）节[4]加得好，但还应发挥一点，可引用过去决议中的一些话。
改好，即送尚昆同志印发扩大人数那些同志看，最好今天能印发，请他们明天（十二月十四日）准备提出修改的意见。
毛泽东十二月十三日早根据手稿刊印。
二现有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成为引导农民过渡到更高级的完全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农庄）的简便形式。
也就是说，这是自然地不免〈 勉〉强地吸引农民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形式。
这种形式，使个体农民和加入了互助组的农民在他们进到高级的、社会主义的农业经济组织的

时候不感到突然，而是事先有了精神的和物质的准备的，因而能够避免由于突然上升而引起的种种损失。
三中央认为各级党委有必要更多和更好地注意对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领导，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准备逐步试办和逐步推行的条件，继续贯彻“ 只许办好，不许办坏”的方针，从而带动整个互助合作运动的前进。
目前许多地区的党委在这方面注意太少，缺乏领导或没有领导的状态，必须加以改变。
根据一九五四年一月九日《 人民日报》刊印。
（有毛泽东修改件）四刘、周、陈、朱、小平〔〕 阅，交邓子恢〔〕 同志处理。
在报上发表，并写一社论[7]，同时广播。
毛泽东十二月廿二日根据手稿刊印。
注释[1]　 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草案），曾提交中共中央于一九五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至十一月五日召开的第三

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讨论和征求意见，十二月十六日作为中共中央的正式决议下发，并在一九五四年一月九日《 人民日报》上公开发表。
本篇（一）（四）是毛泽东在决议起草过程中和决议发表前写的批语，其中：（四）写在邓子恢一（一）写在决议（草案）的第三次印稿上；九五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为送审决议最后修改稿给毛泽东的信上。
本篇（二）（三）是毛泽东对决议稿的修改，文内用宋体字排印的，是毛泽东加写和改写的文字。
[2]　 陈伯达，当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副部长。
[3]　 尚昆，即杨尚昆，当时任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
[4]　 指决议稿起草过程中加写的第七点，主要内容是：在发展农业互助合作的运动中，要继续切实注意和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中指出的“ 要满腔热情地去照顾、帮助和耐心地教育单干农民”的指示，必须执行适当照顾单干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的政策，发挥单干农民可能的生产潜在力量，给以必要的贷款和可能的技术援助，帮助他们克服所遇到的困难，而避免受富农、高利贷主和投机商人的剥削。
〔〕刘，指刘少奇。
周，指周恩来。
陈，指陈云，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政务院副总理。
朱，指朱德。
小平，即邓小平，当时任政务院副总理。
〔〕邓子恢，当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
[7]　《 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于一九五四年一月九日在《 人民日报》发表时，《 人民日报》发表了社论，题目是《 正确地贯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