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周恩来的信
( 1953 年12 月5 日）
周总理：
公债及批准中朝协定两事［I［，仍以于数日内召集一次中央人民
政府委员会通过为适宜，时间可在下星期任择一天。命令及条例（2)
待会后再公布。
毛泽东
十二月五日夜
川
指批准并公布《一九五四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和
《中华人民
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
[2]
命令，指毛泽东为公布1954 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而签署的中央
人民政府命令。条例，指1954 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这两件均于1953
年12 月10 日在《人民日报》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