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李维汉［1 ］在全国工商联代表大会上的
讲话稿的批语
( 1953 年11 月5 日）

退李维汉同志：
（一）同意于十日发表l飞（二）我只在第七页、第十页、第十

三页、第十四页上增改了几个字；（三）请送一份给高岗13 1同志阅；

如周总理在十日前回京，应送他看一遍。

毛泽东

十一月五日

[!]

李维汉，
当时任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
主任。

[2]

李维汉1953 年10 月27 日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上
的讲话，于1953 年1 1 月10 日在《人民日报》上发表。

[3]

高岗，
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

再：会议应通过决议（I) ，拥护你的报告及陈叔通的开幕词。

[ l]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关于接受和拥护陈叔通主席开
幕词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李维汉副主任讲话的决议，载于
1953 年11 月14 日

《人民日报》。陈叔通1953 年10 月23 日在中华全国工商
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上的开幕词，题为《为实现国家总路线，正确地发挥
私营工商业的积极作用而奋斗》，载于1953 年10 月24 日
《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