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第三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同陈伯达、 廖鲁言的谈话[1]（一九五三年十月十五日）办好农业生产合作社，即可带动互助组大发展。在新区，无论大中小县，要在今冬明春，经过充分准备，办好一个到两个合作社，至少一个，一般一个到两个，至多三个，根据工作好坏而定。 要分派数字，摊派。 多了冒进，少了右倾。 有也可以，没有也可以，那就是自流了。 可否超过三个？只要合乎条件，合乎章程、决议，是自愿的，有强的领导骨干（主要是两条：公道，能干），办得好，那是韩信将兵，多多益善。责成地委、县委用大力去搞，一定要搞好。中央局、省市委农村工作部就要抓紧这件事，工作重点要放在这个问题上。要有控制数字，摊派下去。 摊派而不强迫，不是命令主义。十月开会后，十一月、十二月、明年一月、二月，北方还有三月，有四五个月可搞。 明年初，开会检查，这次就交代清楚。 明年初是要检查的，看看完成的情形怎样。个别地方是少数民族区，又未完成土改，可以不搞。 个

别县，工作很坏的县，比如说落后乡占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县委书记很弱，一搞就要出乱子，可以暂缺，不派数字，但是省委、地委要负责帮助整顿工作，准备条件，明年秋收以后，冬季要搞起来。一般规律是经过互助组再到合作社，但是直接搞社，也可允许试一试。走直路，走得好，可以较快地搞起来，为什么不可以？可以的。各级农村工作部要把互助合作这件事看作极为重要的事。 个体农民，增产有限，必须发展互助合作。 对于农村的阵地，社会主义如果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就必然会去占领。难道可以说既不走资本主义的道路，又不走社会主义的道路吗？资本主义道路，也可增产，但时间要长，而且是痛苦的道路。我们不搞资本主义，这是定了的。如果不搞社会主义，那资本主义势必要泛滥起来。总路线，总纲领，工业化，社会主义改造，十月开会，要讲一下。“ 确保私有财产”，，“ 四大自由” 都是有利于富农和富裕中农的。 为什么法律上又要写呢？法律是说保护私有财产，无“ 确保”字样。 现在农民卖地，这不好。 法律不禁止，但我们要做工作，阻止农民卖地。 办法就是合作社。 互助组还不能阻止农民卖地，要合作社，要大合作社才行。 大合作社也可使得农民不必出租土地了，一二百户的大合作社带几户鳏寡孤独，问题就解决了。 小合作社是否也能带一点，应加研究。 互助组也要帮助鳏寡孤独。 合作社不能搞大的，搞

中的；不能搞中的，搞小的；但能搞中的就应当搞中的，能搞大的就应当搞大的，不要看见大的就不高兴。 一二百户的社算大的了，甚至也可以是三四百户。 在大社之下设几个公社，这也是一种创造，不一定去解散大社。 所谓办好，也不是完全都好。 各种经验，都要吸取，不要用一个规格到处套。老区应当多发展一些。 有些新区可能比有些老区发展得快，例如，关中可能比陕北发展得快，成都坝子可能比阜平那些地方发展得快。 要打破新区一定慢的观念。 东北其实不是老区，南满与关内的后解放的地方也差不多。 可能江苏、 杭嘉湖一带赶过山东、 华北的山地老区，而且应当赶过。 新区慢慢来，一般可以这样讲，但有些地方干部强，人口集中，地势平坦，搞好了几个典型，可能一下子较快地发展起来。华北现有六千个合作社，翻一番— — 摊派，翻两番— —商量。 合理摊派，控制数字，不然工作时心中无数。 东北一番，一番半或两番，华北也是这样。控制数字不必太大，地方可以超过，超额完成，情绪很高。发展合作社，也要做到数多、质高、成本低。 所谓成本低，就是不出废品；出了废品，浪费农民的精力，落个影响很坏，政治上蚀了本，少打了粮食。最后的结果是要多产粮食、棉花、甘蔗、蔬菜等等。 不能多打粮食，是没有出路的，于国于民都不利。在城市郊区，要多产蔬菜，不能多产蔬菜，也是没有出

路的，于国于民也都不利。城市郊区土地肥沃，土地平坦，又是公有的，可以首先搞大社。 当然要搞得细致，种菜不像种粮，粗糙更不行。 要典型试办，不能冒进。城市蔬菜供应，依靠个体农民进城卖菜来供应，这是不行的，生产上要想办法，供销合作社也要想办法。 大城市蔬菜的供求，现在有极大的矛盾。粮食、棉花的供求也都有极大的矛盾，肉类、油脂不久也会出现极大的矛盾。 需求大大增加，供应不上。从解决这种供求矛盾出发，就要解决所有制与生产力的矛盾问题。 是个体所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是资本主义所有制，还是社会主义所有制？个体所有制的生产关系与大量供应是完全冲突的。个体所有制必须过渡到集体所有制，过渡到社会主义。合作社有低的，土地入股；有高的，土地归公，归合作社之公。总路线也可以说就是解决所有制的问题。 国有制扩大— — 国营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私人所有制有两种，劳动人民的和资产阶级的，改变为集体所有制和国营（经过公私合营，统一于社会主义），这才能提高生产力，完成国家工业化。 生产力发展了，才能解决供求的矛盾。根据《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刊印。（有毛泽东审定的谈话记录稿）注释[1]　 这个谈话的记录稿，经过毛泽东审定和修改，并在标题下

写了一句话：“ 一九五三年十月十五日和陈伯达、廖鲁言二同志谈话，由廖鲁言作的记录稿”。 这篇记录稿编入《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时，又作了文字上的修改。 陈伯达、廖鲁言，当时均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副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