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问题的指示川


(1953 年7 月21 日）
李克农同志，并告金首相、彭司令员121 :


七月二十日二时及二十一日一时半来电均悉。
一、关于军分线1月，应与志司I吁关系并取得其同意，按实际情况
与对方确定之。
二、关于不直接遣返的剩余战俘，由对方指定在板门店以南对
方管理下的非军事区拘留问题，原则可以同意，但应声明对方必须


注意如下三点：


（一）我方绝不承认李承晚151政府所谓不容许印度、波兰、捷克
人员和印度武装部队、印度红十字会及我方解释代表进入南朝鲜境
的声明，
因为这是违反职权范围的规定的。我并将通知印度、波
川
这是毛泽东给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副部长、朝鲜停战谈判中国人民
志愿军代表团负责人李克农的电报。


[2)
金首相，指金日成，当时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首相。彭司令
员，指彭德怀，当时任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兼政治委员。


[3)
军分线，即军事分界线。


[4]
志司，即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部。


[5]
李承晚，当时任大韩民国总统。


关子朝鲜停战协定签字安排等问题的指示
兰、捷克、瑞士、瑞典五个中立国家，告以在接管不直接遣返的战
俘的工作上，他们有权通过南朝鲜，并有权受到“联合国军” 包括
南朝鲜军的保护。


（二）要求对方告知我方不直接遣返的战俘的总数，其中包括已
被追囚的经南朝鲜强迫扣留的战俘的数目。我并须声明在此项不直
接边返的战俘中，除哈利逊（I）将军已经声明将不予释放的真正战俘
之外，凡李承晚、蒋介石所派特务均不得继续混充战俘营管理员、
教员、翻译或其他职司，并不得跟随战俘来到非军事区。


（三）对停战协定（七）（八）（九）（十）等款只能作临时补充
协议，仅在处理此项战俘时适用，并规定只有真正战俘才能被准许
进入上述被指定的非军事区看管战俘地点。其他任何人除中立国遣
返委员会人员、印度部队、印度红十字会人员和我方解释人员及双
方代表之外，一律不许进入该非军事区。我方将提出对案，今晚
电告。


三、关于除第十二款外的全部停战协定条款生效日期，我们应
主动按照对方所提出、经我方同意的六十三款，定在签字后十二小
时内停火生效期间以后，其开始时间应为中立国监察委员会人员在
停火后进入朝鲜，并自板门店到达各自后方口岸后开始执行监督与
视察任务的时间。此项停战协定全部生效的时间与停火生效的时间
之距离约为五天，望你们再加以精确计算后提出。


四、签字日期估计各种准备工作，包括校正军事分界线，印地
图及修建等在内的完成时间，不会早于七月二十六日。如你们估计
有此可能，可与对方定签字日期为二十六日。我们应坚持金、彭及
(I)
哈利逊，当时任朝鲜停战谈判“联合国军”方面首席谈判代表。


克拉克（I J不参加签字仪式，而应将文本送签。至参加仪式人数，既
然金、彭不到场可以同意对方所握的数目。


五、关于停委会J2J的办事细则尚待审查，望你们提出审查意见
电告。


六、关于战俘遣返总数的交换，
同意来电意见，我方除旧俘
外，另加新来伪俘一干人。


毛泽东


七月二十一日九时


[1]
克拉克，当时任“联合国军” 总司令。


[2]
停委会，即朝鲜军事停战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