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小土地出租者、富农和地主贷款问题给西南局的复电[1]（一九五三年七月十日）西南局，并告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委：一九五三年五月九日人民银行西南区行关于农业贷款问题的报告和西南局的意见阅悉，中央同意西南局的关于在贷款问题上对待小土地出租者、富农和地主的各项意见[2]。惟对土地改革后确已从事农业，并服从政府法令的地主分子，如其生产确有困难或遇疾病等意外灾害时，在当地群众同意的条件下，在农业贷款中，亦可予以适当照顾。如当地群众反对贷款给地主分子，则不要贷给他们。中央一九五三年七月十日根据毛泽东修改件刊印。注释〔〕本篇文内用宋体字排印的，是毛泽东加写和改写的文字。[2]　 中共中央西南局一九五三年五月九日给中财委党组并中央的报告中提出，关于贷款给小土地出租者、 富农和地主的问

题，意见是：（一）农贷不贷给地主和富农，这一原则应坚持。 至于可否贷给小土地出租者，我们以为应从具体情况出发，凡是从事农业生产确有困难者，可以贷给农贷，否则应以其他方式解决他们的困难，免使农贷变成社会救济。（二）地主在生产和生活中确实存在困难者，我们不应采取不理态度，不理对整个社会不利，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进行。 （三）对待富农问题，应该很好地进行分析。 一般说，因西南土改中对富农经济采取保存的政策，富农无法生产和生活的情况是基本上不存在的。 但是这并不是说富农生产上没有问题，他们的生产情绪不高也可能是事实。 因此，对富农基本上是稳定其生产情绪的问题，如有个别划错成份或遭到意外灾害者，当可按特殊情况具体处理。